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的决定
丽政规〔2022〕1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的要求,2009年8月18日起施行的《丽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9号)已不适应新形势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需求。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丽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
本决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县(区)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等有关方面的工作,做好本决定的解读工作。
2022年4月28日
滇公网安备53070202001013号 滇ICP备1800431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