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枪支、子弹及相关物品类(含主要零部件、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弹药、爆破器材、烟火制品(含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包括管制刀具类和警棍、电击器、防卫器等其他器具。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氢气、甲烷、乙烷、环氧乙烷、二甲醚、丁烷、天然气、乙烯、氯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汽油(包括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煤油、柴油、苯、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5%或标识不清晰的酒精及酒类饮品、1,2-环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偶氮二异庚腈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湿易燃物品;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氯酸钠、硝酸铵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异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学品以及剧毒农药等。
(六)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豁免值的物品。
(八)感染性物质,包括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感染性样本。
(九)其他危害道路客运车辆公共卫生或运行安全的物品,包括硫化氢及有粪臭、腐败臭等强烈刺激性的气味或者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但是可能具有危险性、妨碍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含活动物,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戴口套等措施的服务犬除外)。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