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中共丽江市委办公室、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丽字办〔2021〕14号)的要求,市政府调整充实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征求各单位的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改完善了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现将《丽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丽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丽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16日
附件:
丽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规范丽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充分履行教育督导委员会职责,推动丽江教育健康协调发展,依据《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丽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结合丽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实际,对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如下,请各成员单位遵照执行。
一、市委组织部
(一)指导教育系统党建工作,推进教育系统党组织建设不断走向规范化。
(二)配齐配强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加强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及监督管理,提升班子整体素质。
(三)常态化开展教育系统干部调研,动态储备一批懂教学善管理的优秀年轻干部。
二、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版权〉局)
(一)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先进典型。
(二)配合宣传教育督导工作方针政策和各项督导评估工作。
(三)督促和指导学校教科书、教辅征订购置工作,组织办理教育行业图书盗版案件,坚决杜绝盗版图书进入校园。
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一)按照国家和省编制核定标准核定市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分级负责”原则,指导各县(区)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
(二)审批市级中小学补充录用新教师编制使用计划。
(三)协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做好中小学教师招聘录用工作。
四、市教育体育局
(一)负责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指导各区县依法采取措施开展控辍保学,督促落实各级控辍保学文件精神和政策法规。
(三)负责义务教育均衡及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等工作的主管主抓,确保义务教育均衡及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如期推进。
(四)负责中小学校管理工作;会同公安、司法、文化、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治理;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五)负责教育质量各项指标的监控,督促中小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六)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大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的力度;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并督导检查各类教育专项工程的实施情况,促使农村中小学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七)配合财政部门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并做好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工作,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管工作。
(八)指导中小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导学校认真开展体育比赛活动和体育传统项目的训练,办好少体校,加强体育师资队伍建设,做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工作,抓好业余体校训练工作,积极为上级训练单位和体育院校培养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九)抓好校长队伍及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培训,提高队伍素质,抓好师德师风,促进校风、教风、学风转变和提升。
五、市发展改革委
(一)按照教育优先发展的要求,把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指导教育部门编制和完善教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各类专项建设规划;协助教育部门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
(三)积极争取各类建设资金,加大对我市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督导检查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全面改薄”等工程的实施,促使农村中小学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
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协助教育等相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教育信息化规划、计划及产业政策。
(二)协调全市教育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制建设、维护。
七、市科技局
(一)积极组织开展年度“科技活动周”,促进科技与教育的有机结合。
(二)协调市科协等相关部门将学校科技教育工作纳入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推动社会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支持、指导科技公共资源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使用。
八、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一)协同市教育体育局搞好全市各民族扫除文盲工作,帮助各民族学文化、学科学、用科学。
(二)配合教育部门督促各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监护人)依法送子女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三)协同教育部门做好中小学生“两免一补”工作。
(四)协同教育部门做好民族中小学、普通中学民族部、半寄宿制高小工作。
(五)配合教育部门抓好民族文字教材建设及民族语言和汉语的教学工作。
(六)配合教育部门做好中小学生民族团结教育,树立正确的“五观”(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
(七)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工作。
九、市公安局
(一)加强户籍管理,做到人口信息准确、更新及时,协助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中小学控辍保学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针对学校及师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会同有关部门整治学校及周边突出治安问题,在校园周边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加强对校园周边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四)会同教育等部门和学校做好中小学生自我防护、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禁毒等方面的教育。
(五)做好选派民警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的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教育系统网络安全检查,参与网络安全进校园活动。
十、市财政局
(一)确保市本级并督促各区县实现教育经费的“两个只增不减”(即确保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按照规定将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全额拨付教育使用;按照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育;足额保障教师培训经费。
(二)按规定确保市本级并督促各区县将教育督导经费、责任督学挂牌督导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督促各地将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按时足额统一发放,并确保教职工工资逐步增长。保障绩效工资的发放。
(四)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市本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落实应负担的新机制经费;核定并执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督促各地落实好“两免一补”资金;会同物价、教育等部门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五)加强城乡义务教育专项经费管理,会同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落实并管好用好各项教育工程的专项资金。
(六)会同教育部门督促各地做好义务教育债务的清理、剥离及化解工作。
十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依法落实和完善教师管理体制,为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依法履行幼儿园、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公开招聘、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奖惩等职能创造条件。
(二)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幼儿园、中小学的工资制度和政策,落实教师的工资待遇和政策性津补贴。
(三)根据《云南省表彰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申报教育系统表彰奖励项目,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四)协助和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人才引进、教师公开招聘、职务评聘、校长培训等有关工作。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配合教育等有关部门维护适龄少年儿童受教育权利。
(六)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督促检查各地依法落实教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待遇的情况。
十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督促落实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的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详细规划、乡镇总体规划;选址新建的幼儿园、中小学用地不符合规划用地布局的应依法督促项目业主履行程序后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复同意;新建居住小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小学、中学等)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及国家相关政策配置。
(二)各地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详细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保障新建或扩建的幼儿园、中小学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上优先保证审批幼儿园、中小学用地。
(三)在用地审批程序上为幼儿园、中小学建设项目依法简化手续,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十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对幼儿园、中小学建设项目优先办理线上办理,并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
(二)对幼儿园、中小学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
(三)配合教育行政等部门做好幼儿园、中小学危房的排查和加固改造工作。
(四)按规定开展好幼儿园、中小学消防验收和备案工作。
十四、市农业农村局
(一)协助有关部门利用各级成人教育学校和培训基地,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农业技术和科技培训。
(二)充分利用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科技示范园区,为中小学生提供素质教育实验基地。
(三)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农村普通初中修订“绿色证书”教育的有关工作。
(四)积极支持、指导学校开展科技活动,及时宣传学生科技发明成果。
(五)积极组织科技培训,协同有关部门在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开办科技讲座,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科技培训。
十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督促、检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国家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监督、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督促、帮助学校和托幼机构巩固好国家卫生城市(县城)创建及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工作。
(二)协调承担残疾鉴定的医疗机构,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医学鉴定。
(三)负责做好各年度新出生人口的统计工作,配合做好“健康教育进校园”工作和卫健人员培训工作,与教育部门互通相关资料信息。
十六、市应急管理局
(一)根据市督导委员会的要求,指导好各类城乡学校校园安全常识教育培训、师资力量培训、避灾演练、防灾减灾救灾科普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对招用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未成年儿童、青少年,从事雇佣性劳务的各工贸企业、矿山、非煤矿山等责令业主方辞退当事人;对屡教不改再次发现或者情节严重的业主,取缔其生产许可证照。
(三)在各类大中专院校发展校办企业、开展勤工助学、举办教学实习实训实操基地需要办理有关手续时提供办证、培训便利。
十七、市审计局
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组织审计机关对市本级及各区县落实国家各项教育经费保障政策、各种教育专项资金的拨付及管理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十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监督、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加强学校食堂日常监管。
(二)会同教育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学校食堂新建、改建、扩建前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配合教育部门督促学校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配合做好食品安全进校园工作。
(四)加强教育收费监督检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十九、市文化和旅游局
(一)配合宣传部(新闻出版部门)开展“护苗”和“绿书签”等系列活动,加强学校及周边地区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监管,净化校园及周边文化环境。
(二)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场所、游艺娱乐场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接纳未成年行为,取缔“黑网吧”,为青少年创造良好文化市场环境。
(三)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作为面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服务场馆,继续开展周末、寒暑假未成年参与的“周末故事会”、“七彩童年·文化阳光”、“小小讲解员”等全民阅读和文化艺术普及系列活动。
二十、市广播电视局
(一)指导市广播电视台、县(区)融媒体中心运用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先进典型。
(二)协调市广播电视台、县(区)融媒体中心利用广播电视及新闻媒体平台向社会发布教育督导报告和各类公示、公报,宣传教育督导工作方针政策和各项督导评估工作。
二十一、团市委
(一)深入实施“希望工程”,协助政府和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做好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推动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会同教育等部门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推进少先队和共青团的建设不断走向规范化。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学生维权工作。
二十二、市妇联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妇联组织及活动阵地建设。
(二)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类有益于妇女身心健康的公益活动。
(三)组织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活动。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妇女素质提升及技能培训。
(五)开展妇女心理、家庭教育、法律知识的咨询及普法讲座。
(六)与研究机构合作开展各项有关妇女问题的调查。
二十三、市残联
(一)对残疾儿童少年学龄期间的生活给予扶持和帮助,并积极帮助特困残疾学生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二)重视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工作,为符合办证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办理残疾人证等提供良好服务。提供残疾儿童少年的相关数据。
丽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将按照机构变化和工作实际适时加以调整。若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发生变化,由成员单位向丽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报请丽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调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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