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支持全市有关单位与院士、专家深入开展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培养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产业化,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促进丽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丽江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8月21日
丽江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全面推动丽江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建设,提高工作站的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市外院士、专家对丽江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助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江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是丽江市外的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与市内企事业单位共同组建的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工作站建设坚持“聚焦人才、赋能产业、注重实效”的原则,优先支持全市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建设工作站,推动全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促进丽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工作站建设立项、终期验收由丽江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专家进行评价,半年评价、年度评价由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价,评价结果均按百分制分“优、良、差”三个等级。
第二章 工作机制与责任
第四条工作站建设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站的设立、经费支持等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市科技局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工作站统筹协调、政策制定、组织实施、评价监督、指导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作站推荐部门是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主要包括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级部委办局(行业主管部门)、省属驻丽单位等单位。负责申报工作站的推荐工作;审核工作站任务书;开展工作站建设监督;协调解决工作站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建站单位承担工作站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工作站规范化、制度化运行管理措施,建立工作站的工作台账和经费台账,并做好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与院士专家共同制定工作站建设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提出经费使用计划,提出工作站成果、收益分配方案等;
(三)协调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所属行政机构、院士专家所在单位推进建站工作任务落实,解决好工作站实际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与院士专家共同协调好其所在单位、联合建站单位等关系,确保工作站安全高效运转;
(四)建立稳定的建站工作团队和创新团队,落实建站配套条件,筹措相应资金;
(五)积极组织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共同申报实施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搭建创新平台、培养科技人才等科技创新工作;
(六)及时、足额向院士专家及其团队支付双方协议中约定的科研指导费及相关费用。
第七条工作站的职责:
(一)组织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针对建站单位亟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
(二)引进和推动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的创新成果落地转化和产业化,帮助建站单位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促进产学研合作;
(三)帮助建站单位培养产业科技创新人才及团队;
(四)与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联合开展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开展产业技术培训活动;
(五)依法依规开展其他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推广活动。
第八条工作站负责人是工作站建设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工作站组织、协调、运行等具体工作,由建站单位相关负责人或核心成员担任。包括工作站建设申请和实施,严格履行任务书约定,按进度完成工作站工作目标任务及验收;合理合规使用经费;据实填报工作站建设管理所需相关材料;及时报批报告变更、调整、延期等工作站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加强工作站成果转化应用和宣传推广;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院士专家的主要职责:
与建站单位联合攻克关键技术和解决发展难题,共同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培育新品种等;帮助建站单位培育科技创新人才;推进科技成果在丽江转化及产业化、先进实用技术应用推广示范;搭建合作创新平台,获取知识产权,争取省级以上科技项目支持,在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出版科技著作;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先进科学文化、营造科技创新氛围,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培训。
第三章 建站条件与要求
第十条工作站由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自愿组建。工作站建设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丽江市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
(二)社会信用记录和经营运行情况良好;具备一定的产业研发创新能力,有必要的科技创新能力、基础条件、办公场地。
(三)与相关领域院士专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并与院士专家及其所在法人单位签订不少于建站年限的建站协议,建站协议内容包括合作内容及目标(包括研究内容、合作内容事项及目标、合作方式、合作期限)、权利义务(包括科研基础条件保障、科研指导费支付、专家及其团队服务内容及时长)、成果分配(包括知识产权归属、成果转让)等内容。
(四)引进院士专家团队的合作领域及研究方向原则上应符合全市重点(支柱)产业发展方向和市场需求导向。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研发方向、研发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对建站单位及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好的支撑、引领作用。
第十一条建站单位引进的院士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院士工作站: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院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80周岁(以建站申请时间为准)。
(二)建立专家工作站:在所属行业和学术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影响力、较强科研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教授、专家、学者及省级以上科技领军人才等;属于建站单位亟需紧缺,短期内无法培养;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以建站申请时间为准)。
(三)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可以通过线下线上结合方式,每年为工作站建站单位服务时间不少于60个工作日。其中院士本人原则上每年到工作站实地服务不少于1次,专家本人每年到工作站实地服务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其他团队成员原则上每年到工作站实地服务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四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二条鼓励全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申报院士专家工作站和院士专家联合工作站(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站)。专家工作站指一个建站单位联同一位院士专家合作共建的工作站;联合工作站指同一产业领域的多个建站单位(不超过3个)与1位专家合作共建的工作站。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开发布工作站建设申报通知。对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领域紧缺急需的工作站,建站单位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单独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工作站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和自身创新需求编制《丽江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经推荐部门初审同意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受理的申报材料开展形式审查和立项评价,其中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的适配度及完备性、申报程序合规性等内容,不符合形式要件要求的,不进入立项评价环节。
第十五条立项评价包括实地核查和专家咨询。
(一)实地核查由市科技局组织,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参与,主要对申请建站单位运营情况和建站前期工作准备情况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内容详见附件)。实地核查分值占立项评价总分值的50%。实地核查结果为“差”的,不进入专家咨询环节。
(二)专家咨询时,建站专家原则上应亲自到现场答辩。专家咨询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按照丽江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咨询评价程序开展,对建站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重点评价建站的必要性、内容的创新性、技术的可行性、指标的合理性、预算的科学性和绩效的可达性等。专家咨询由技术评价和财务评价组成,技术评价分值、财务评价分值分别占专家咨询分值的80%、20%。专家咨询分值占立项评价总分值的50%。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根据立项评价情况,结合全市工作站建设总体布局实际及财政经费保障情况,从评价结果为“优”、“良”的申报单位中,择优提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议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建设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和联合工作站,以院士专家姓名统一命名为“丽江市xxx院士工作站”或“丽江市xxx专家工作站”、“丽江市xxx专家联合工作站”。授牌上应当注明建站单位、合作单位、建站期限等内容。工作站授牌、人员信息和依托项目信息等应当在建站单位公共区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工作站通过认定后,市科技局应及时组织建站单位签订《丽江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任务书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站概况、工作站主要目标和工作内容、工作任务指标、阶段实施内容及目标、工作站经费预算、工作站团队基本情况、项目绩效目标等。任务书是工作站建设、资金拨付、运行及管理评价的主要依据。建站单位应当根据任务书内容,制定工作站建设运行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工作站建站周期根据建站内容确定为1-3年,建设期以任务书签订的时间为准。建设期内,建站单位要和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完成以下主要任务:开展联合科技攻关,在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新品种培育等方面,至少取得1项成果(权属在丽江),或至少有1项先进科技成果在丽江转化应用;提升建站单位的创新能力和人才队伍的创新水平。
第二十条经认定的工作站应当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工作站财务管理、考勤管理、预算调整、设备使用及材料管理、台账(资料)管理、考核与绩效管理、科研诚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章 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建设的工作站,每个院士工作站每年给予最高60万元的经费支持;每个专家工作站(包括联合工作站)给予总额不超过60万元的经费支持。支持工作站的经费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保障。根据每个院士专家工作站(包括联合工作站)的工作量、科研目标、建站周期等情况,差异化确定经费支持额度,按建站年限分年度拨付。
第二十二条工作站经费(含自筹部分)纳入建站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丽江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丽财〔2024〕64号)和《丽江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财政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丽科发〔2020〕4号)执行,做到管理规范、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结算准确。
第二十三条工作站任务书经费预算表是预算执行的重要依据,建站单位应当严格按建站工作进度及年度经费支出计划,高效推进预算执行,并建立规范的全过程经费台账。验收评价(或终止建站)时,由建站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财务结算审计。工作站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建站单位使用,用于满足工作站科研需求。工作站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管理评价
第二十四条工作站建立绩效目标申报、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建站单位在工作站申请材料中,需根据工作站建设期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确定工作站绩效目标。工作站绩效目标主要包括工作站任务技术目标、成果产出目标、社会经济效益等内容。绩效目标通过相应的指标进行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等。任务书中的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根据工作站实际工作情况,开展半年评价、年度评价和验收评价。管理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作站规范化建设、管理、运行情况;
(二)建站任务推动落实情况;
(三)工作站经费管理、绩效管理情况及同期经费台账建立情况;
(四)建站任务及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五)建站院士专家及团队服务及作用发挥情况;
(六)工作站成果产出、转化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七)其他需要评价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半年评价、年度评价以实地评价为主、专家评价为辅,其中半年评价在工作站批准建设后每半年开展一次,由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市科技局按不少于50%的比例核查;年度评价为工作站建设每满一年开展一次,由市科技局组织。
第二十七条半年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优”、“良”的,拨付下期建站财政经费。评价结果为“差”的,限期整改,建站单位须在收到评价结果反馈次月起的1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缓拨付建站支持经费。到期整改合格的继续给予支持;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建站资格。
第二十八条验收评价在建站期满后的1个月内开展,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按照丽江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咨询评价程序组织。评价结果为“优”、“良”的为“通过验收”,评价结果为“差”的为“不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的,取消建站资格,并按原渠道退回尚未使用和经审计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支持经费。
第二十九条建站单位和合作单位根据工作站实际情况共同商定并经院士专家签字同意,可以对原经费执行预算进行调整,但调整幅度最高不超过总金额的30%。每个工作站建站期内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且调整时间最迟不晚于任务书到期前6个月。其他考核指标原则上不允许调整。
第三十条工作站经费执行预算调整、建站单位法人、建站地址、主要成员变更等重大事项,须于调整、变更后1个月内向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书面报备。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包括财政经费不到位)等导致建站任务确实难以完成,确需延长建站期限的,最迟不晚于任务书到期前6个月内,由建站单位和合作单位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报推荐部门审核,经市科技局同意后,可以延期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一条建站单位要加强对建站院士专家及团队成员对接联系,院士专家及团队成员进站开展实地服务时,建站单位应主动及时告知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工作站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程序对工作站予以终止:
(一)建站单位及合作单位自愿提出终止建站的;
(二)被取消建站资格的;
(三)院士专家及其团队成员未能完成服务时间要求的;
(四)建站单位或合作单位未能全面履行合作协议、任务书确定目标,或因院士专家本人退休(离职)、身体原因等无法继续履行建站相关责任,导致建站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建站目标任务难以完成的;
(五)因不可抗力、政策因素(包括财政经费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建站工作无法开展,建站双方提出终止合作建站的。
第三十三条终止建站由市科技局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作出决定。终止建站后,撤销工作站命名并收回授牌,书面通报建站单位、推荐部门及合作单位。建站单位根据财务结算审计结果,按原渠道退回已拨付财政资金结余部分和开支不合理的财政资金。拒不退回的,根据情节轻重,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建站单位在丽江市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建站单位、合作单位或个人以骗取财政补助经费为目的,故意伪造或者编造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根据情节轻重,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建站单位、合作单位或个人在丽江市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丽江市科技局提出意见,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同意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丽江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丽科发〔202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丽江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丽江市拟建院士专家工作站实地核查评分表(企业)
2.丽江市拟建院士专家工作站实地核查评分表(事业单位)
3.丽江市院士专家联合工作站实施细则
附件1
丽江市拟建院士专家工作站实地核查评分表(企业)
|
申请单位名称 |
|
联系人及电话 |
|
||||
|
拟建工作站名称 |
|
合作单位 |
|
||||
|
依托项目 |
|
||||||
|
评价指标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
|
申请建站单位 科技创新能力
|
创新基础(企业称号) |
30分 |
具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小巨人”企业、龙头企业等资质(30分);具有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龙头企业等资质,以及规上企业(20分);具有市级及以下创新平台、龙头企业等资质(10分)。 |
|
|||
|
研发实验(技术)人员(人) |
20分 |
研发实验(技术)人员占从业人员数10%以上(20分);10%以下(10分)。 注:人员数量按四舍五入计算。 |
|
||||
|
申请建站单位 建站单位基础条件 |
运营情况 |
20分 |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酌情打分(20分)。 |
|
|||
|
其他基础条件 |
20分 |
与市内同行同类单位相比较,根据建站单位厂房基地、设施设备、种植养殖规模、带动就业、联产联农、成长性等情况综合评估:好等次(20分)、较好等次(15分)、一般等次(10分)。 |
|
||||
|
申请建站单位 办公场地条件 |
办公场所 |
10分 |
有满足工作站建设所需办公室、会议室(可兼用)等办公场所(10分)。 |
|
|||
|
合计 |
总分 |
100分 |
得分: 分 |
按立项评价总分值中占50%折算最终得分为: 分 评价等级为: |
|||
|
现场核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2
丽江市拟建院士专家工作站实地核查评分表(事业单位)
|
申请单位名称 |
|
联系人及电话 |
|
||||
|
拟建工作站名称 |
|
合作单位 |
|
||||
|
依托项目 |
|
||||||
|
评价指标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
|
申请建站单位 科技创新能力
|
创新基础 |
30分 |
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30分);获得发明专利、新品种认定、标准制定、核心期刊论文发表等3项及以上科研成果(20分);获得专利、新品种认定、标准制定、期刊论文发表等3项以下科研成果(10分)。 |
|
|||
|
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
20分 |
获省、市级科技人才专项人数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占总人数20%以上(20分);20%以下(10分)。 |
|
||||
|
申请建站单位 建站单位基础条件 |
实验基地、实验室等情况 |
20分 |
根据实验基地、实验室(化验室)、实验设备等情况综合评估(20分)。 |
|
|||
|
其他基础条件 |
20分 |
根据建站单位开展科研成果示范推广、科技服务等情况综合评估:好等次(20分)、较好等次(15分)、一般等次(10分)。 |
|
||||
|
申请建站单位 办公场地条件 |
办公场所 |
10分 |
有满足工作站建设所需办公室、会议室(可兼用)等办公场所(10分)。 |
|
|||
|
合计 |
总分 |
100分 |
得分: 分 |
按立项评价总分值中占50%折算最终得分为: 分 评价等级为: |
|||
|
现场核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3
丽江市院士专家联合工作站实施细则
为全面扩大合作专家技术服务覆盖范围,充分满足同行业领域企业技术需求,实现跨学科、跨领域、跨单位的协同攻关,推动丽江市院士专家联合工作站(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站)各建站单位共享人才、资金、项目、科研资源,促进专家工作站与企业精准帮扶、资源共享,进一步提升联合工作站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联合工作站指符合丽江市工作站申报条件的同一产业领域多个建站单位(不超过3个)与1位院士专家合作,联合开展产学研合作而共建的工作站。联合工作站应在所有建站单位中选择一个整体实力较强的企事业单位作为牵头建站单位,带动各建站单位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并负责联合专家工作站日常统筹协调工作。各建站单位应加强协作交流,共同推动联合工作站建设。
第二条联合工作站申报。联合工作站申报材料由牵头建站单位统一汇总编制,由各申报建站单位的推荐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市科技局。所有申报建站单位与合作专家及其所在法人单位共同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条联合专家工作站认定。市科技局对联合专家工作站申报材料开展形式审查和立项评价,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进入立项评价环节。联合专家工作站实地核查应覆盖所有建站单位,有2个建站单位的,各建站单位实地核查分占比为50%;有3个建站单位的,各建站单位实地核查分占比为30%左右。专家咨询时,由合作专家对联合工作站的整体情况现场答辩。评价专家对联合专家工作站开展总体技术评价、财务评价,技术评价分值、财务评价分值分别占专家咨询分值的80%、20%。实地核查分值、专家咨询分值各占立项评价总分值的50%。联合工作站通过认定后,牵头建站单位应及时组织各建站单位与市科技局共同签订《丽江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任务书》。
第四条经费管理。经费支持额度根据每个联合工作站的工作量、科研目标、建站周期等情况差异化确定,财政补助经费统一拨付至牵头建站单位,其他各建站单位经费支持比例由联合工作站所有建站单位协商确定。其中支付给合作专家及其团队的科研指导费、差旅费、伙食费等费用,由联合工作站的所有建站单位与合作专家协商后,各建站单位共同承担,每个建站单位承担的费用比例在合作协议中进行约定。
第五条评价管理。半年评价、年度管理评价中,对联合专家工作站的各建站单位进行评价,结果为“优”、“良”的,拨付下期建站财政经费。评价结果为“差”的建站单位须在收到评价结果反馈次月起的1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缓拨付建站财政经费,其他建站单位财政经费正常拨付;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建站资格。联合工作站的其他建站单位按进度正常开展建站工作。验收评价时,由牵头建站单位组织各建站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不通过验收”的联合工作站,取消该建站单位建站资格,并按原渠道退回所有建站单位尚未使用和经审计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补助经费。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由丽江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丽江市科技局提出意见,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施行。
滇公网安备53070202001013号 滇ICP备1800431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