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防止烈士纪念设施被非法侵占,长期保持陵园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五条: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围环境情况等划定,在烈士纪念设施边界外保持合理安全距离,确保烈士纪念设施周边环境庄严肃穆。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其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由批准其保护级别的人民政府划定,并由其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烈士褒扬条例》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周边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历史风貌,不得影响烈士纪念设施安全或者污染其环境。
《烈士褒扬条例》第四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烈士褒扬条例》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或者有损烈士形象、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或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三、主要内容
陵园保护范围以宁蒗县小凉山平叛烈士陵园宗地图(宗地代码:530724101001GB01179,所在图幅号:3019.750-34386.000)红线基准线为界,面积为3609.93平方米。在陵园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丽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解读人:武鸿飞,联系方式:0888—516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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