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丽江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委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对2021年至2023年丽江市人民政府及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出台的一般政策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过清理,发现9份文件存在影响市场主体生产成本经营标准、对外地商品和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与歧视性补贴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情形;还有7份文件存在时效性、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因此,在征求各有关起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丽江市人民政府经评估,决定对9件一般政策性文件予以修改;同时对7件一般政策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三)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三、制定过程
为制定好《决定》,起草部门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征询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一般政策性文件起草实施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履行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集体研究等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通过了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合法性审查,并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执行。
四、《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丽江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一般政策性文件
1.《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氢能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丽政发〔2021〕13号)第二部分基本原则中的“优先扶持处于产业链核心地位的龙头企业加快发展。”违规,作删除处理。
公平竞争审查违反分析:“处于产业链核心地位的龙头企业”是一个相对范围比较小的群体属于特定经营者,对该类企业进行扶持无形减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对本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的企业增加其企业竞争力。对这些企业扶持明显不具有普惠性,属于对其他企业构成不公平行为。该表述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中(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规定。同时还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中“(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的规定。
2.《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通知》(丽政发〔2022〕22号)
(1)第七章中:“通过重点扶持1—2家民族手工艺(文创产品开发)龙头企业,带动开发丽江特色的民族文化产品发展。”违规,拟修改为:“扶持民族手工艺(文创产品开发)企业,带动开发丽江特色的民族文化产品发展”。
公平竞争审查违反分析:“扶持1—2家民族手工艺(文创产品开发)龙头企业”是一个相对范围比较小的群体,属于特定经营者,对该类企业进行扶持无形减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对本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的企业增加其企业竞争力。对这些企业扶持明显不具有普惠性,属于对其他企业构成不公平行为。该表述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中(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规定”。同时还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中(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的规定。
(2)第八章中:“同时与本地旅行社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形成稳定客源输入渠道。”违规,修改为:“同时与旅行社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稳定客源输出渠道。”
公平竞争审查违反分析:文件要求“与本地旅行社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优先选择本地旅行社”,使得本地商品及要素在市场中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排除和限制了外地的商品和要素,具有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效果。该表述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中(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的规定。同时还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中(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的规定。
(3)第九章中:“大力扶持旅游商品生产企业。重点引导丽江三全油橄榄产业开发公司、丽江华坪金芒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丽江永胜瓷业有限责任公司、丽江大然生物有限公司、丽江朗德啤酒有限公司、雄古工业园区、丽江程海保尔生物开发有限公司等开发特色旅游商品,将生产展销、文化创意、休闲游憩等功能有机融合,形成特色景区景点。”违规,修改为:“大力扶持旅游产品生产企业,引导开发特色旅游商品。”
公平竞争审查违反分析:“直接点名扶持”被点名企业是一个相对范围比较小的群体,属于特定经营者,对该类企业进行扶持无形减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对这些企业扶持明显不具有普惠性,属于对其他企业构成不公平行为。上述表述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中(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规定。还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中(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的规定。
3.《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丽政发〔2022〕24号)第八部分促进产城融合发展中:“推进旅行社集团化,做大做强本土文旅企业,引进有实力的文旅龙头企业,不断提升旅游服务水平。”违规,作删除处理。
公平竞争审查违反分析:文件要求“推进旅行社集团化,做大做强本土文旅企业”,扶持文旅企业,使得本地商品及要素在市场中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排除和限制了外地的商品和要素,具有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效果。该表述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中(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规定。还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中(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的规定。
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芒果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丽政发〔2023〕21号)第四条加速品牌建设中:“对统一使用“丽江芒果”包装的经营主体给予适当补助。”违规,作删除处理。
公平竞争审查违反分析:文件要求对统一使用“丽江芒果”包装的经营主体给予适当补助”,通过补助的方式变相强制使用统一包装。对不使用该包装的主体构成歧视,影响市场公平竞争。该表述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中(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规定。还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中(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的规定。
5.《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函〔2021〕1号)第二部分重点工作中:“落实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在用电、用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违规,作删除处理。
公平竞争审查违反分析:“落实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在用电、用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龙头企业是一个相对范围比较小的群体属于特定经营者,对该类企业进行扶持无形减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对本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的企业增加其企业竞争力。对这些企业扶持明显不具有普惠性,属于对其他企业构成不公平行为。该表述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中(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规定。还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中(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的规定。
6.《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丽政办发〔2022〕19号)第五部分实施中医药发展重大工程中:“以千草美姿微清丸、维立软胶囊、高原维能口服液、“云全1号”牌滇重楼、“华桂牌”云木香等优势产品为重点。”违规,作删除处理。
公平竞争审查违反分析:“直接点名品牌”被点名品牌企业是属于特定经营者,对该类企业进行扶持无形减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对这些企业扶持明显不具有普惠性,属于对其他企业构成不公平行为。该表述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中(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规定。还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中(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的规定。
7.《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推进邮政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2〕39号)第四部分工作任务中:“推进电商平台合作。积极对接“拼多多”等电商平台,大力推进“网红+直播+电商”等全新销售模式”。违规,修改为:“鼓励电商平台合作,大力推进“网红+直播+电商”等全新销售模式”。
公平竞争审查违反分析:该文件将合作对象限定为“拼多多”等电商平台,指定了合作对象,对没有点名但也能提供新零售的企业或店铺构成了歧视,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该表述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中(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规定。还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中(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规定。
8.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促消费稳增长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丽政办发〔2022〕61号)第二部分主要任务中的:“(1)加大限额以上商贸流通市场主体企业培育力度,建立升限企业储备库,支持骨干流通企业做大做强;(2)积极培育本土品牌。支持优势明显、发展健康、具有潜力、获得“云南老字号”评定的丽江企业做大做强,激发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3)对在丽江市辖区内注册、独立核算、带动丽江本地实物销售、且年实物型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奖励。支持协会、企业采取线下展示、线上销售模式开展特色产品销售,对入驻企业50家以上,入驻产品种类300种以上,且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市场主体给予不超过15万元展厅建设补助。(4)对新落户的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根据在线交易额按照外贸有关政策给予支持。”违规,作删除处理。
公平竞争审查违反分析:该文件将要求加大“限额以上商贸流通市场主体”的培育。指定培育本土品牌、对营业额到达一定门槛的企业给有奖励,这些都是对特定企业的奖励。对非限额以上的企业、非本土品牌的企业或者未到达一定门槛的企业为歧视性补贴。同时对新落户企业给有政策支持属于招商引资内卷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该表述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中(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规定。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中(二)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中(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的规定。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及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的规定。
9.《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推进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65号)第六部分中药质量及产业促进工程中“在云木香、云当归、胡黄连、云茯苓、滇重楼、滇黄精、秦艽等优势品种中各培育2户以上市级龙头企业,在种植、加工、销售等产业链条中各培育3户以上市级龙头企业,打造产业发展的领军力量”。违规,修改为:“培育云木香、云当归、胡黄连、云茯苓、滇重楼、滇黄精、秦艽等优势品种生产企业,形成种植、加工、销售产业链集群。”
公平竞争审查违反分析:“培育2户以上市级龙头企业,培育3户以上市级龙头企业”是一个相对范围比较小的群体,属于特定经营者,对该类企业进行扶持无形减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对本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的企业增加其企业竞争力。对这些企业扶持明显不具有普惠性,属于对其他企业构成不公平行为。该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中(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规定。还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中(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的规定。
(二)丽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一般政策性文件
1.《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0条措施的意见》(丽政发〔2021〕9号)。该文件的政策措施主要针对2021年,已失去时效性,作废止处理。
2.《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发〔2022〕1号)。该文件的工作目标已完成,已失去时效性和可操作性,作废止处理。
3.《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行动方案的通知》(丽政发〔2022〕16号)。该文件的政策措施主要针对2022年,已失去时效性,作废止处理。
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贸易创新发展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函〔2021〕20号)。该文件与新的国家法规政策不相适应,已失去时效性和可操作性,作废止处理。
5.《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2〕37号)。该文件为疫情防控期间的帮扶企业政策措施,目前已更新政策措施,已失去时效性,作废止处理。
6.《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加快旅游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2〕29号)。该文件为疫情防控期间出台的政策措施,已失去时效性和可操作性,作废止处理。
7.《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丽江市促进外贸稳增长有关措施的通知》(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便签〔2023〕-4号)。该文件与新的国家法规政策不相适应,已失去时效性和可操作性,作废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