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丽江市全面规范旅游行业明码标价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5 20:30:20

关于印发《丽江市全面规范旅游行业明码标价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旅游行业价格监管,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特制定《丽江市全面规范旅游行业明码标价行为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丽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4月26日

丽江市全面规范旅游行业明码标价行为指导意见

为切实维护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旅游经营者价格行为,落实明码标价规定,促进我市旅游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规范全市旅游行业明码标价行为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明码标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确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我国价格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强制行政措施,是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旅游业是丽江重要支柱产业,全面规范旅游行业明码标价行为,是全市各级政府部门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履行市场价格监管职能,加快职能转变、转变工作作风的重要举措。明码标价是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整治工作的基础,通过有效规范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使经营者准确地标明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其相关内容,让消费者明白消费,能有效预防价格欺诈行为和价格纠纷发生,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履行好价格监管责职,为建设“诚信丽江”、“美丽丽江”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筑牢诚实守信经营理念,全面规范我市旅游行业产业链中“吃、住、行、游、娱、购”经营者(包括景区、旅行社以及为旅游者提供导游、交通(含索道、观光车、渡船等)、住宿、餐饮、购物、娱乐、停车等旅游商品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价格行为,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价格监管,巩固提升旅游行业的明码标价率及价格公示质量,提升价格信息的透明度,净化旅游市场价格环境,保障旅游者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旅游业的良好声誉和对外形象,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规范旅游业明码标价。我市旅游行业经营者,要按照本指导意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行业管理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引导经营者规范明码标价,确保全市旅游行业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率达到100%。

(二)明确景区管理边界和职责。对游客较为集中的景区,由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文旅部门与景区共同明确明码标价区域,属于景区范围内的经营户,其明码标价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景区负责,市场监管部门和文旅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鼓励行业使用特色标价签。经营者应当标示所售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与价格有关的规格、等级、产地等信息,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标识。经营者使用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等多种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应真实、明确、清晰、醒目地标注商品的相关信息。对我市销量大、影响面广的玉石、茶叶、螺旋藻、银器、黄龙玉等重要旅游商品,鼓励经营者自行设计特色标价签展现丽江旅游形象。

(四)建立和推广“三项制度”。一是价格自律承诺制。鼓励经营者在醒目位置张贴明码标价自律承诺书,向消费者作出郑重承诺,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价格秩序,营造让消费者省心舒心的消费环境。二是明码标价责任制。压实属地监管责任,鼓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与经营者签订明码标价责任书,对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行业由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与经营者签订明码标价责任书,全领域推进价格诚信建设。三是消费前确认制。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推行消费前确认制度。涉旅的餐饮服务行业在消费者消费前,要明确告知消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并经消费者确认,确保消费者明白消费。

(五)探索明码标价监管新举措。积极探索“互联网+旅游”新举措,鼓励县(区)建立价格管理系统APP,把景区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基本信息和服务价格信息纳入“一部手机游云南APP”管理系统,保障游客对经营者价格信息的知情权。探索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经营特点和性质,分行业规范明码标价行为,引导经营者推行明码实价。对守信经营服务单位和失信经营服务单位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各经营服务单位,加大曝光力度,推动明码标价工作步入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六)形成合力强化联合惩戒。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建立联合监管机制,运用联合惩戒手段,依法严肃查处旅游行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利用标价误导、欺骗消费者的价格欺诈行为,对屡教不改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并及时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对价格违法行为始终保持严管高压态势。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明码标价是一项应当长期坚持的工作,全面规范旅游市场明码标价既要立足当前,又要注重长远。我市全面规范旅游市场明码标价集中治理工作时限为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9月30日,各县(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景区要按照工作步骤完成任务。

第一阶段:示范点创建阶段。2023年4月27日至5月31日期间,为旅游市场明码标价示范点创建期,各县(区)至少要选取2个在本辖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景区(或餐饮、住宿、商品零售、交通运输等行业)开展明码标价示范点创建工作。

第二阶段:总结推广阶段。2023年6月1日至7月31日,各县(区)行业管理部门和景区要及时总结创建示范点的相关经验,组织本辖区内经营户到创建示范点现场观摩学习,全面推广。本阶段,示范点区域内的经营户悬挂张贴的承诺书、责任书和告知书要达到100%,明码标价率达到100%。

第三阶段: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8月1日至9月30日,由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改、文旅部门对各县(区)旅游行业明码标价巩固提升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巩固提升工作结束后,行业主管部门和景区要建立明码标价监管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市场巡查检查,巩固工作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协作。全面规范旅游行业明码标价工作,既关系我市诚信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又关系着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责任重大、任务艰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文旅、发改、公安和交通等部门开展明码标价巩固提升工作,形成多方参与、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二)正确引导、积极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充分运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实行明码标价的政策规定、意义以及工作成效,提高经营者遵守明码标价相关规定的自觉性,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服务为先、扎实推进。在开展示范点创建工作中,行业主管部门要树牢服务意识,深入开展调研,与市场管理方、经营户深入沟通,主动听取市场监管、发改和文旅部门的意见建议,使示范点的创建工作既符合实际又便于操作,达到最佳效果。在指导商户张贴承诺书、责任书和告知书过程中,要树立“价格服务进万家”思想,把服务工作做实做细,确保取得实效。

(四)行业规范、全面提升。我市旅游市场明码标价规范工作涉及行业多、范围大,要根据本地特点,切合自身实际筛选出辖区内的重点行业,优先进行规范,以点带面,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价格行为方面的主力军作用,以行业带动全局,推动我市旅游行业明码标价的质量和水平全面提升,价格秩序全面规范。

(五)强化考核、压实责任。按照“属地管辖、对口管理”原则,建立考核机制,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层层传导压力和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和景区要制定《全面规范旅游行业明码标价工作方案》,细化措施,明确目标,压实责任,全面规范我市旅游行业明码标价行为。

附件:1.旅游景区明码标价指南

2.旅游商品明码标价指南

3.珠宝玉石饰品明码标价指南

4.旅游景区餐饮业明码标价指南

5.住宿业明码标价指南

6.明码标价自律承诺书、明码标价责任书、消费前确认制度告知书

7.丽江市旅游景区明码标价公示牌样本、丽江市餐饮业明码标价公示牌样本、丽江市停车场收费明码标价公示牌样本、丽江市住宿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公示牌样本、餐饮业点菜单样本、丽江市商品标价签样本、丽江市珠宝玉石标价签样本

附件1

旅游景区明码标价指南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云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指南。

二、各类景点门票价格、景区内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缆车、观光车、游船、电梯等)、导游解说服务收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景区内向游客收取费用的各类游乐项目收费及其他经营服务收费(价格)应当明码标价。

景区内部及周边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指南应当明码标价。

三、标价和公示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和收费标准一律使用同字号的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货币单位为元。

四、旅游景区应当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内容包括:门票的种类(全票、半票、联票、年票等)、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购票条件等。

区分淡旺季的旅游景区应公示淡旺季起止时间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

价格变动或者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公示。

旅游景区应当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优惠减免政策。内容包括优惠减免对象、条件、幅度、购票方法等。

网络销售门票也应按上述内容进行公示。

旅游景区除应在对外公布的标价牌、价目表上公示门票价格外,还应当将门票价格印制在票面的显著位置,不得用加盖印章的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五、旅游景区应当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对交通运输服务(缆车、观光车、游船、电梯等)价格进行公示。内容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等。

六、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采用收费公示牌,在停车场车辆进出口处公示。内容包括车辆类型、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时限、免费停放时间等。

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交通运输服务及停车收费,还须公示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八、提供导游解说服务的旅游景区,要在售票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计费单位以及收费标准等。

九、旅游景区内向游客收取费用的各类游乐项目应在售票处明码标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等。

十、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不得强制服务或者捆绑搭售保险、商

品等。

十一、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12315”,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2

旅游商品明码标价指南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与旅游密切相关的日常用品、当地特产、旅游纪念商品等零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三、标价和公示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和收费标准一律使用同字号的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货币单位为元。

四、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使用商品标价签在经营商品的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标示内容包括商品名称、计价单位(如个、件、盒、千克等)及价格等。有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经营者还应当同时标明。国家或省级相关管理机构对部分特殊商品(如贵金属等)制定了相应管理规定,对标注项目做出明确规定的,按相应的管理规定执行。

同一柜台销售不同价格的同一类商品时,可使用大小标价签配合标价。大标价签标示内容包括商品名称、产地和计价单位等,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经营者还应当同时标明。销售价格可标示为详见小价签,小价签标示销售价格及经营者认为需要标示的项目。

使用大小标价签配合标价时,一个柜台可使用一个大标价签,其它商品的小标价签需做到一货一签。

五、在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商场等采用自选方式售货的应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明码标价,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

因体积小难以做到一货一标的小商品可按类集中摆放,实行按类标价。

六、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不得强制提供商品和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七、本指南所称促销是指经营者以降价、折价、赠送等方式直接或间接降低商品销售价格,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的各种营销活动。

八、经营者实行促销活动时,除标示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应当标示的内容外,还应当如实标明下列内容:

(一)以降价形式促销商品的,应当标明降价原因、降价起止时间、原价及现价等内容;

(二)以折扣形式促销商品的,应标明折价原因、折价起止时间、折扣前的价格和折扣幅度;

(三)采用馈赠物品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如实标明馈赠物品品名、规格、型号和馈赠数量,或展示馈赠物品的实物样品,不得虚标馈赠物品或服务的价格。有馈赠及履行限制条件的,也应当同时标示限制要求;

(四)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附加了使用条件的,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标示。

九、本指南“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成交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十、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十一、经营者应当保留促销行为前30日内实际销售票据及促销方案等相关资料,以备核查。

十二、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公布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12315”,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3

珠宝玉石饰品明码标价指南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销售翡翠、黄龙玉、玛瑙、琥珀等珠宝玉石饰品类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三、标价和公示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和收费标准一律使用同字号的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货币单位为元。

四、经营者在销售珠宝玉石类商品时,可参考使用丽江市珠宝玉石饰品标价签(也可使用自制标价签),并在所售商品的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标示内容包括商品名称、计价单位和价格等。

五、同一柜台销售不同价格的同一款珠宝玉石类商品时,可使用大小标价签配合标价。大标价签标示内容包括商品名称、价格和计价单位等,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经营者还应当同时标明。具体销售价格可标示为“详见小价签”,小价签标示销售价格及经营者认为需要标示的项目。

使用大小标价签配合标价时,一个柜台可使用一个大标价签,小标价签需做到一货一签。

六、国家或省级相关管理机构对部分珠宝玉石(如黄龙玉等)制定了相应管理规定,对标注项目做出明确规定的,按相应的管理规定执行。

七、如所销售的商品需要二次加工并收取费用,应当予以标示。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不得强制提供商品和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八、经营者对珠宝玉石类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

九、经营者应当保留促销行为前30日内实际销售票据及促销方案等相关资料,以备核查。

十、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公布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12315”,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4

旅游景区餐饮业明码标价指南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旅游景区及景区周边与旅游密切相关的餐饮业销售各类菜肴、小吃、酒水、饮料、卷烟等商品价格和提供服务的收费应当明码标价或价格公示。

三、标价和公示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和收费标准一律使用同字号的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货币单位为元。

四、菜肴应当用菜谱、菜肴展台价格牌、墙上图片菜牌、价格本等标示。标示内容包括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不得采用“时价”、“面议”等模糊标示。同一道菜肴在同一家店铺用不同方式标示的价格应当一致。

套餐应标明该套餐的价格和所含的菜肴、小吃、酒水等内容。

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自愿选择的除食物、酒水以外的商品或服务(包括单独计费的纸巾、一次性餐具、茶水等商品以及相关的各类服务费用)时,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标示。标示内容包括品名或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和价格。

餐饮服务如来料加工、特殊加工等收费应当使用服务价目表标示。标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五、提供自助式用餐服务的,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提供餐饮的品种或者范围、计价单位和价格。

有附加条件的价格(如扫码折扣、会员折扣等),应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标示。标示内容包括品名或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和附加条件等。

六、鼓励餐饮业经营者推行“餐前消费确认”,在顾客点餐后,将菜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标注在二联点菜单上,并经消费者确认。结算时,按照点菜单上消费者确认的价格进行结算。

七、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不得强制提供商品和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八、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12315”,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5

住宿业明码标价指南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住宿业提供住宿及相关服务的收费应当明码标价。

三、标价和公示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和收费标准一律使用同字号的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货币单位为元。

四、客房价格应在前台明码标价。标示内容包括客房类型、当日房价、计价单位、客房结算起止时间等。房价是否含早餐,应予以标示。

网络销售客房也应按上述内容进行公示,且与前台公示的内容、标准一致。

五、商务中心应对其提供的服务进行价格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金额等。

六、客房内提供的商品、餐饮和其他服务等,应当用价目表或标价签明码标价。标示内容包括品名、计价单位、价格。免费品应予以标明。

七、提供停车服务需单独收费的,应采用收费公示牌在停车场车辆进出口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车辆类型、计费单位、收费

标准、收费时限等。

八、提供的其他收费服务项目(如洗涤、租借、健身、游泳等),要在提供服务的醒目位置利用标价牌、价目表等明码标价、标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内容。

九、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不得强制提供商品和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十、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公布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12315”,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6

明码标价自律承诺书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价格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让消费者省心舒心的消费环境,本店郑重承诺:

一、坚持明码标价,依法诚信经营。

二、保证商品质量,内容真实明确。

三、商品价签对位,标示醒目清晰。

四、建立交易台账,确保准确详细。

五、不做虚假宣传,降价原因真实。

六、不搞价格欺诈,做到童叟无欺。

七、依靠货真价实,提高竞争能力。

八、严格规范自律,接受社会监督。

承诺单位:××××××

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明码标价责任书

为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特签订明码标价责任书。

一、经营者严格按照《价格法》的要求明码标价。

二、经营者诚实守信经营,不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进行消费。

三、经营者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经营者自觉服从价格、市场管理、旅游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五、违反上述规定,自觉接受监管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

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消费前确认告知书

为确保公平公正的消费秩序,本店实行消费前确认制度。

一、消费前,消费项目和单价要经过消费者核对确认。

二、结账时按照消费者确认的价格进行结算。

三、结账价格与消费者确认的价格不一致或与价目表标示价格不一致,本店将对消费者本次消费免除收费。

四、本店主动接受监督,如违背以上承诺,消费者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经营单位:××××××

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附件7

1.丽江市旅游景区景点明码标价公示牌参考样本

XXXX景区景点门票价格收费公示栏

票价类别

票价

内容和项目

适用对象

价格管理形式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全价

半价

免票

年/半年/季/月票

其他服务

索道/游船等

导游服务

xxxx景区景点开放时间:

旅游景区景点监督电话:

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12315

2.丽江市餐饮业明码标价价目表参考样本

品名

计价单位

价格

备注

价格管理形式:市场调节价 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12315


3.丽江市停车场收费明码标价公示牌参考样本

P

公共(专用)停车场收费标价牌

价格管理形式:

区域类型:

收费依据:

车型

8:00-20:00

20:00-次日8:00

首小时

(/半小时)

首小时后

(/半小时)

首小时

(元/小时)

首小时后

(元/小时)

小型车

大型车

经营单位: 停车场地址:

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审批监制机关:

备注:115分钟内免费;2、不足30分钟按照30分钟计;

2、小型车为核定载客11人(含11人)以下的客车和1吨及以下的货车,大型车为核定载客数12人(含12人)以上的客车、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以上(不含)的货车。

(注:停车场收费标价牌底色建议为蓝底白字)

4.丽江市住宿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公示牌参考样本

XX酒店客房价目公示表

酒店名称: 酒店星级:

日期

客房类型

今日房价(含早餐)

计价单位

备注

结算起止时间:

价格管理形式:市场调节价 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12315

5.丽江市餐饮业点菜单参考样本

XX餐馆/饭店点菜单

序号

品名

计价单位

价格

备注

消费者确认:

价格管理形式:市场调节价 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12315


6.丽江市商品标价签参考样本

大价签10*6cm


小价签3.333*2cm


7.丽江市珠宝玉石饰品标价签参考样本

大价签10*6cm


小价签(正反面)3.333*2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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