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根据丽江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核查管理数据库,现对以下1536名从业人员依法办理其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件的注销、撤销手续。以下证件自公告之日起作废,特此公告。
附件: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注销人员名单(第四批)
丽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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