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野生植物保护管理,鼓励合理利用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质资源开展人工培育和扩繁,支持依法开展人工培育野生植物经营利用,助力林草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育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云林动植〔2025〕3号)等规定,市林草局定于2025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在全市开展林草部门管理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育调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登记范围
(一)在丽江市行政区域内通过采集野生植物种质资源,开展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育的组织或个人,对其培育场所、植物种类、种源来源、培育数量和生产方式等信息进行调查摸底和登记备案。
(二)需要调查登记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云南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属林草部门管理的物种。经选育或杂交,已经取得林木良种、中草药品种、植物新品种、杂交品种等认证的植物种类不在登记范围。
(三)利用人工培植来源的植物种苗开展种植生产的,不在调查范围,可以根据经营者需要予以登记备案。
二、登记内容
(一)对从事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育的组织或个人的证照、种源来源凭证、培育场所、种植地块、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登记,填报《云南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育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详见附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备案对象收执,一份由登记机构留存。
(二)调查登记中,对从事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苗生产经营且具备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可指导其按规定申办《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种源管理
(一)支持有条件的种苗培育组织或个人,根据需要科学采集野生植物种质资源,开展培育扩繁,选育地方特色品种或新品种,依法予以办理采集许可。
(二)对于已经获取种源,但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可采取专家论证等方式予以认定,对于能够证明其现有植株为人工培育获得的,予以登记备案。
欢迎社会各界咨询了解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育调查登记工作有关政策。咨询电话:0888—5110377。
附件:云南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育备案表
丽江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云南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育备案表
备案编号:XX县(市、区)植备XX年第XXX号
|
组织或个人名称: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
|||||||||
|
组织注册地址或个人住址: |
|
|||||||||
|
法人代表姓名: |
联系电话: |
|
||||||||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
培育场所地址: |
||||||||||
|
物种中文名 |
拉丁名 |
保护 级别 |
种源来源 |
植株规格 |
株数 |
面积(亩) |
培育方式 |
培育目的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工培育 基础设施 |
|
|||||||||
|
备案材料附件 |
1. 组织或个人证照复印件; 2. 种源来源凭证; 3. 培育场所、地块权属、勾图或现状图片。 |
|||||||||
|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1.人工培育主体为法人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并附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是个人备案的填写个人姓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2.保护级别选填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3.培植场所/场地地址需写至小地名,或者标注地理位置四至坐标。
4.种源来源可填写野外采集、自繁、采购、进口等:植株规格描述为组培苗、1年苗或1~N年苗等。
5.面积按每个物种的实际培育面积填报。
6.培育方式按照实际情况填写为组培、扦插、分株、林下种植、大田/大棚种植等。
7.培育目的选填:科学研究、种苗生产、出售成熟植株或制品、其它。
8.人工培育基础设施包括组培室、温室、大棚等,如没有则填“无”。
9.备案表格附备案材料存档。
滇公网安备53070202001013号 滇ICP备1800431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