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云医保〔2025〕52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丽江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诊查类等17批国家立项指南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详见附件1–17),并通过全市医改工作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服务项目
(一)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综合诊查类等17批国家立项指南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开展医疗服务,收费价格不得超过丽江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最高限价。
(二)全市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免收门诊诊查费,减收20%的床位费。
(三)“简单手术特殊刀使用费”(项目编码33d)、“复杂手术特殊刀使用费(项目编码33e)”整合为“可复消手术特殊刀使用费(项目编码33m)”,同步调整各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终止“超声高频外科集成系统使用费”(项目编码33e4)、“水动力系统使用费”(项目编码33h)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8)。
二、落实支付政策
(一)综合诊查类等17批国家立项指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支付类别(甲类、乙类、丙类)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其中甲类、乙类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范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已明确医保支付标准,未明确的以丽江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最高限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低于最高限价收费的在实际收费价格内按相应政策支付。
(二)一般诊疗费继续按照医保定额支付,收费标准按每人次12元收取时,统筹基金支付8.5元,个人支付3.5元;未提供注射服务收费标准按每人次6元收取时,统筹基金支付5.5元,个人支付0.5元。
(三)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并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项目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153号),床位费(二人间)支付标准为30元。
本通知自2026年5月30日零时起执行。同步终止《丽江市医疗保障局丽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江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标准的通知》(丽医保〔2024〕51号)及相关文件中“挂号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9)。其他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2.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3.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4.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5.妇科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6.眼科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7.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8.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9.甲乳类和淋巴结清扫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10.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11.泌尿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12.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13.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14.麻醉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15.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16.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17.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18.“简单手术特殊刀使用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表
19.“挂号费”等终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附件1-19: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终止项目
丽江市医疗保障局 丽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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