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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39479616/2023-0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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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政服管〔2023〕20号
来    源
丽江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公开日期

关于公布丽江市市级便民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来源:丽江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3-11-10 16:53:14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梳理完善便民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要求,市政务服务局牵头梳理形成了《丽江市市级便民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附件),现予以公布,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分级梳理公布清单

县(区)级及以下的便民服务事项清单由各县(区)政务服务管理局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区群众办事需求和实际,分级梳理公布。县(区)级清单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县(区)级以下的清单通过本级便民服务中心(站)线下公布。

二、落实线上线下办理服务

已实现线上办理的便民服务事项,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在线咨询和引导服务,充分应用云南政务服务网“便民服务”专区线上线下办理渠道优势,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利化服务。对于无法实现线上办理但群众需求高的事项,各级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探索创新便民化服务措施,采取“就近办”“集中办”等方式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利化服务。

三、及时动态调整

各级各部门要实现同一便民服务事项办事情形、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全省一致,推动各级各部门提供优质、规范、高效的便民服务,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分别负责本系统、本级便民服务事项的动态调整,做到便民服务事项和办事指南同源发布、同步更新。

附件:《丽江市市级便民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

丽江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附件

丽江市市级便民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

承诺时限

是否可以线上办理

1

工伤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

参加工伤保险个人申请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身份证

1

2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

参保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个人账户信息:一是向所在单位查询;二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经办岗进行查询;三是通过手机APP查询个人账户信息。

身份证

1

3

企业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

参保人在对应社保经办机构参保

1

4

职业年金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个人账户信息:一是向所在单位查询;二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经办岗进行查询;三是通过手机APP查询个人账户信息。

身份证

1

5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需要开具参保缴费证明的,并在对应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可持有效证件进行申请。

1.身份证(单位经办人员)
2.参保单位查询打印授权书
3.出具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证明的申请

1

6

政策信息发布查询

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2015年04月24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15年04月30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查询

1

7

招聘岗位信息发布查询

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2015年04月24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15年04月30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查询

1

8

职业指导信息发布查询

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查询

1

9

创业开业服务流程指导信息发布查询

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2015年04月24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2015年4月27日,国务院以国发〔2015〕23号印发,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可查询

1

10

 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

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第二条;《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云人社通[2019]112号)第二条。

正常发放待遇人员

1

11

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2012年2月6日施行)第八十八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四十二条;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流程的通知》(局办〔2013〕22号,2013年7月3日起施行)第三条。

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资格确认申请

1

12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信息发布查询

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15年04月30日起施行)第三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09年10月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人社部发〔2009〕116号印发,自2009年10月9日起施行)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专项服务制度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2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人社部发〔2012〕103号印发,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查询

1

13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10号)三、金融社保卡服务。

社会保障卡丢失、损坏到期申请补领、换卡

身份证(申请人)

1

14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附件二、应用领域。

申请查询社会保障卡状态

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申请人)

1

15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附件三、应用管理。(二)挂失。(三)解挂。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10号)三、金融社保卡服务。

社会保障卡丢失、损坏申请办理挂失,临时挂失申请办理解挂

身份证(申请人)

1

16

社会保障卡启用

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附件三、应用管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10号)三、金融社保卡服务。

申请启用社会保障卡

身份证(申请人)

1

17

社会保障卡申领

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附件三、应用管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10号)一、金融社保卡发卡范围,在云南省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金融社保卡。二、金融社保卡制发流程。

参保后申请制作社会保障卡

身份证(人像面、国徽面)

1

18

社会保障卡注销

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10号)三、金融社保卡服务(十)销卡。

终止参保的人员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需注销的社会保障卡
3.社会保障卡注销告知承诺书

1

19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明开具

丽江市医疗保障局

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情况记录。

已参保人员

身份证

1

20

全国跨省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院查询

丽江市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三条。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公民

1

21

云南省医疗服务项目信息查询

丽江市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三条。

公民、自然人

1

22

医保参保人个人权益信息查询

丽江市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三条。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1

23

全省协议定点医院药店信息查询

丽江市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三条。

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公民

1

24

云南省医保医用耗材信息查询

丽江市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三条。

公民、自然人

1

25

全省医保经办机构查询

丽江市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三条。

单位、个人

1

26

云南省医保药品目录信息查询

丽江市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三条。

公民、自然人

1

27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丽江市医疗保障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特困供养对象; (三)家庭困难的一、二级残疾人; (四)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身份证

1

28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丽江市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6.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未办理过新参保手续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本辖区户籍城乡居民;云南省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校学生,托幼机构幼儿;持《云南省XXX居住证》的非从业人员及其未入学(园、托)子女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1

29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丽江市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5.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1

30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丽江市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九、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3.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未办理过新参保手续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本辖区户籍城乡居民;云南省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校学生,托幼机构幼儿;持《云南省XXX居住证》的非从业人员及其未入学(园、托)子女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身份证(人像面、国徽面)

1

31

职工参保登记

丽江市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2.职工参保登记。

服务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保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身份证(人像面、国徽面)

1

32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丽江市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三、规范异地就医流程(五)规范转出流程;《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四、试点内容 (一)统一异地就医转出流程。《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14.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用人单位派驻参保地地级市/设区市外长期工作的参保人员。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1

33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丽江市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三、规范异地就医流程(五)规范转出流程。《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四、试点内容 (一)统一异地就医转出流程。按照全国统一的《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开展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12.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退休后长期在参保地地级市/设区市外居住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人员。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1

34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丽江市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三、规范异地就医流程(五)规范转出流程。《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四、试点内容 (一)统一异地就医转出流程。按照全国统一的《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开展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13.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在参保地地级市/设区市外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员。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1

35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丽江市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三、规范异地就医流程(五)规范转出流程。《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四、试点内容 (一)统一异地就医转出流程。按照全国统一的《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开展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15.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因病情需要,经具有转诊资质的医疗机构批准,需要到地级市/设区市外医疗机构继续就医的参保人员。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具有转诊资质的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1

36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丽江市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三、规范异地就医流程(五)规范转出流程。《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四、试点内容 (一)统一异地就医转出流程。按照全国统一的《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开展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15.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退休后长期在参保地地级市/设区市外居住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人员。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1

37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丽江市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六条;《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1号)第七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7.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介绍信

1

38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丽江市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1号)第七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8.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1

39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丽江市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1号)第七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四、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三、加强个人帐户基金管理,严格控制资金支出和使用方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9.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1.参保人员死亡。 2.参保人员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异地安置、出国、医保关系转出等)。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3

40

住院费用报销

丽江市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二、主要政策(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18.住院费用报销

符合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人员。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
5.银行账户信息

7

41

门(急)诊费用报销

丽江市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二、主要政策(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17.门诊费用报销

符合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人员。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门急诊费用清单
4.银行账户信息

7

42

产前检查费支付

丽江市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二、主要政策(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七、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19.产前检查费支付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异地发生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未能划卡结算产前检查费用。

1.申请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

1

43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丽江市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二、主要政策(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七、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21.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参保女职工或男职工产生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1.申请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

1

44

生育医疗费支付

丽江市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二、主要政策(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七、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20.生育医疗费支付

1.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参保女职工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2.灵活就业女职工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3.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4.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5.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女性参保期间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1.申请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出院小结
4.出生医学证明

8

45

生育津贴支付

丽江市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二、主要政策(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七、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22.生育津贴支付

1.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符合生育津贴领取政策的(单位在职职工按最新《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假期天数享受生育津贴。) 3.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后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属经办机构申报。

1.申请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出院小结

8

46

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丽江市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4号)云南省开展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进一步对包括五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进行规范。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后,即可在外省定点医疗机构跨省直接结算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具有转诊资质的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1

47

住房公积金贷款查询(个人贷款明细查询)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条。

缴存职工已发生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1

48

住房公积金贷款查询(个人基本信息查询)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十条。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1

49

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缴存职工已发生购、建住房行为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户口薄
3.购房合同
4.借款人还款账户资料(一类卡)
5.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10

50

住房公积金贷款查询(个人进度查询)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条。

已受理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1

51

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款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267-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17号,2018年5月1日起实行)7.2.1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可申请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已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

1

52

住房公积金还款试算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为缴存职工提供便民服务

需要偿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

1

53

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3.1.1贷款咨询应通过业务柜面、12329服务热线、短信平台、网站等多种渠道开展。

1.已缴纳住房公积的个人;2.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

1

54

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的职工

1

55

提取住房公积金(离休、退休)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缴存职工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本人银行储蓄卡(一类卡)或存折

1

56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公积金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十条。

缴存职工已发生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

1.本人身份证
2.房屋所在地的规划和国土部门批准新建、翻建大修的文件

3.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施工决算表(以首次申请时所提供材料为准)

4.本人银行储蓄卡(一类卡)或存折

1

57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后续提取公积金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十条。

缴存职工已发生新建、翻建、大修住房行为

1

58

住房公积金租房后续提取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十条。

无房缴存职工租赁住房,首次提取未达到当年限额的。

1

59

偿还贷款提取(商业贷款提取)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缴存职工已发生购、建住房行为并已办理商业贷款

1.本人身份证
2.购房合同
3.当年还款计划表
4.本人银行储蓄卡(一类卡)或存折

1

60

住房公积金租房首次提取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十条。

无房缴存职工租赁住房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银行储蓄卡(一类卡)或存折

1

61

住房公积金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十条。

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 本人银行储蓄卡(一类卡)或存折

2.本人身份证

1

62

偿还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缴存职工已发生购、建住房行为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一类卡)或存折

1

63

住房公积金提取(死亡)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继承人头像照片
2.继承人身份证

3.继承人与死亡职工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书
4.继承人提取承诺书
5.继承人银行储蓄卡(一类卡)或存折

1

64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购房后续提取)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十条。

缴存职工已发生购买住房行为

1

65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购房首次提取)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十条。

缴存职工已发生购买自住住房行为

1.本人身份证
2.购房合同
3.登记备案表
4.本人银行储蓄卡(一类卡)或存折

1

66

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1

67

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信息变更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已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

1

68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缴存职工在新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且已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

本人身份证

5

69

住房公积金补缴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十条。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单位以差额或定额的方式,为缴存职工补缴一段时期内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单位补缴清册

1

70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基本信息查询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条。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职工

1

71

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个人账户明细查询)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条。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职工

1

72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变更备案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一百一十四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身份证明

1

73

恢复驾驶资格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九十二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

1.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1

74

机动车驾驶人审验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八十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组织申请人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身份证明

1

75

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变更备案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一百一十三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

1

76

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七十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核对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身份证明

1

77

机动车驾驶证初次申领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五条审查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

1.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1

78

机动车驾驶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七十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身体条件证明》。

1.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1

79

机动车驾驶证满分考试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身份证明

1

80

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七十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核对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身份证明

1

81

机动车驾驶证延期换证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八十八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

1

82

机动车驾驶证延期审验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八十八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

1

83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补证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七十二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

1

84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七十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身体条件证明》。

1.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1

85

机动车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申领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七条审查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

1.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1

86

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七十一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身份证明

1

87

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九十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还应当审查监护人提交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

1

88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八十八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

1.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1

89

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八十八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

1

90

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七十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身体条件证明》。

1.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1

91

注销实习准驾车型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九十四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1.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1

92

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七十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核对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身份证明

1

93

购买、调拨、赠与等方式获得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机动车来历证明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1

94

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6年11月8日公安部令第90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对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规定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1.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
2.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
3.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1

95

未销售的机动车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未销售的。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1

96

机动车变更登记(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车身颜色登记)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改变车身颜色的,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交验机动车

1

97

机动车变更登记(机动车更换车身或车架变更登记)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机动车更换车身或车架变更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交验机动车

1

98

机动车变更登记(机动车更换发动机变更登记)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更换发动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交验机动车

1

99

机动车变更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变更为其他共有人的机动车变更登记)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4.共同所有人的公证证明

1

100

机动车变更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变更登记)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应当向转入地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交验机动车

3

101

机动车变更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变更登记)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档案

4.交验机动车

3

102

机动车变更登记(机动车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登记)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交验机动车

1

103

机动车抵押登记(机动车抵押登记)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八条;《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1

104

机动车抵押登记(机动车解除抵押登记)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八条;《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属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1

105

机动车注册登记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5月1日施行)第五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8.交验机动车

2

106

机动车注销登记(机动车报废注销登记)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四条;《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号牌
3.行驶证
4.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1

107

机动车注销登记(机动车灭失注销登记)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四条;《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4.机动车灭失书面承诺

1

108

机动车注销登记(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注销登记)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四条;《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向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1

109

机动车注销登记(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注销登记)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四条;《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向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4.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1

110

机动车转让登记(机动车辖区内转让登记)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四条;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6.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7.交验机动车

1

111

机动车转让登记(机动车辖区外转让登记)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四条;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在转入地交易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
2.明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4.机动车行驶证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6.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7.交验机动车

3

112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化的变更备案登记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1

113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及联系方式变更备案登记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属于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1.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

3.机动车行驶证;

4.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应当提交相关变更证明;

1

114

机动车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登记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监督重新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1

115

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登记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质押权人身份证明

1

116

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1

117

核发校车标牌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第六十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
3.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4.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5.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6.交验机动车

3

118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1

119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五十五条。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4年4月29日公安部、质检总局公布并施行)第十一条。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4年4月29日公安部、质检总局公布并施行)第十一条。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车不需要提供)

1

120

补领、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需要补领、换领的,可以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机动车行驶证

1

121

校车驾驶人审验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发布,2012年4月5日施行)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1.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1

122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申请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发布,2012年4月5日施行)第八十七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1.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3.机动车驾驶证

1

123

校车驾驶资格注销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一百零一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1

12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81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第82项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修正)第六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附件第53项,第55项。

(一)年龄18周岁以上且不超过60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妨碍从事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且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三)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且满足相应申请作业项目要求的文化程度; (四)符合相应的考试大纲的专项要求。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
2.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
3.身份证明

5

125

护士执业注册(注销)

丽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护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1.护士注销注册申请表
2.护士执业证书

1

126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丽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护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1)受聘于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4)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5)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三表合一)
2.身份证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4.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材料
6.近6个月内二寸(约50mm35mm)正面免冠彩照

1

127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注册)

丽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护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1)拟执业机构同意聘用; (2)受聘于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 (3)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申请。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三表合一)
2.护士执业证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4.身份证
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材料

1

128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

丽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护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1)执业地点为省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 (2)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 (3)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三表合一)
2.护士执业证书
3.身份证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1

129

医师执业变更注册

丽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1)变更执业范围:需取得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在高一层次机构接受相应专业的系统培训2年或专业进修满2年或系统进修和专业进修合计满2年(近两年内),并考核合格证明。 (2)变更主要执业机构:应当符合医师执业注册要求。 (3)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1.医师资格证书
2.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3.近6个月内二寸(约50mm35mm)正面免冠白底彩照
4.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5.医师执业证书
6.身份证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

130

医师执业重新注册

丽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 (2)《医师执业注册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医师资格证书
3.身份证
4.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5.近6个月内二寸(约50mm35mm)正面免冠白底彩照
6.6个月以上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

131

医师执业首次注册

丽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九条。

(1)受聘于省级医疗卫生机构;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助理医师资格; (4)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满二年的; (5)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满二年的; (6)身体健康,无下列情况存在:甲类、乙类传染病在传染期、精神疾病在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能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7)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合格; (8)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未参与有组织作弊; (9)未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10)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身份证
3.医师资格证书
4.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5.近6个月内二寸(约50mm35mm)正面免冠白底彩照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

132

医师执业注销注册

丽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6.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7.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8.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9.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10.本人主动申请的; 11.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1.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医师执业证书
3.身份证
4.医师资格证书

1

133

医师执业注册(信息修改)

丽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1)拟执业机构同意聘用; (2)受聘于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工作。

1.《医师执业证书》信息修改申请表

2.近6个月内二寸(约50mm*35mm)正面免冠白底彩照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4.执业医师执业证书
5.居民身份证
6.医师资格证书

1

134

医师执业注册(补办)

丽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十八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三条,第五条。

已取得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医师执业证书》,因遗失或损毁等因素申请补办的人员。

1.《医师执业证书》补办申请表
2.近6个月内二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3.身份证或护照
4.医师执业证书

1

135

医师多机构执业备案

丽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条。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拟多机构执业的医师。

1.医师多机构职业备案申请审核表
2.医师执业证书
3.申请人身份证
4.与拟执业机构聘用(劳动)合同或聘用证明
5.近6个月内二寸(约50mm35mm)白底免冠彩照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

136

导游证核发

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七条;《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委托下放相关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的通知》(云旅发〔2016〕109号)导游证核发业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3.未患有传染性疾病;4.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

1.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登记证明)
2.导游人员资格证

3

137

游客旅游投诉

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1

138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

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31条,第14条;《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第一条。

无须受理。

1

139

美术馆免费开放

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美术馆基本展览实行免费参观。

无须受理。

1

140

博物馆免费开放

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宣发〔2008〕2号)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部免费开放。

无须受理。

1

141

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

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31条,第14条。

无须受理。

1

142

涉外、涉港澳、华侨结婚登记

丽江市民政局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民基字〔2001〕7号)一、各地、州、市辖区内的公民与外国人、港、澳同胞和华侨之间的婚姻登记业务,仍由各地、州、市民政局负责办理;二、我省公民与台湾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民政厅委托昆明市民政局负责办理。从2001年3月1日起,各地、州、市辖区内公民与台湾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一律到昆明市民政局办理。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二十八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1.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内地居民)

4.《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列明的有效证件(境外人员)

5.经公证(及认证)的外方当事人无配偶证明

6.经公证(及认证)的当事人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证明

1

143

涉外和涉港澳居民及华侨离婚登记

丽江市民政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民基字〔2001〕7号)一、各地、州、市辖区内的公民与外国人、港、澳同胞和华侨之间的婚姻登记业务,仍由各地、州、市民政局负责办理;二、我省公民与台湾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民政厅委托昆明市民政局负责办理。从2001年3月1日起,各地、州、市辖区内公民与台湾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一律到昆明市民政局办理。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五十五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1.当事人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
4.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5.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地居民)
6.《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列明的有效证件(境外人员)

1

144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报名

丽江市财政局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附件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四、考试报名。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具体条件 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电子报名表

1

145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

丽江市财政局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附件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四、考试报名(四)报名手续。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电子报名表

1

146

法律便利服务

丽江市司法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十三)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司发通〔2019〕97号)附件第8项服务项目:法律便利服务;服务对象:社会公众;服务内容:提供法律服务办事指南;服务提供主体:司法行政机关。

无受理条件

1

147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丽江市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1. 与网报系统同底1寸证件照

2.云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7

148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丽江市教育体育局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申请材料目录准备材料,齐全后即可进行申报。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申请报告
2.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实施方案
3.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
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10

149

公共体育场馆开放

丽江市教育体育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十七条。

此事项不需要受理条件。

1

150

全民健身服务

丽江市教育体育局

《全民健身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

此事项不需要受理条件。

1

151

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文化体育服务

丽江市教育体育局

《全民健身条例》第八条。

此事项不需要受理条件。

1

152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丽江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四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的通知》(司规〔2020〕6号)第二章值班律师工作职责,第六条值班律师依法提供一下法律帮助;《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司发通〔2019〕97号)附件第11项服务项目: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服务对象;《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案件材料
3.法律援助申请表(认罪认罚法律帮助)
4.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
5.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承诺书

1

153

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丽江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三条;《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司发通〔2019〕97号)附件第13项服务项目: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服务对象;服务内容。《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

1.公民获得公证法律援助服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公证法律服务费用; (二)事项范围符合法律援助受理范围; (三)该事项需要采用公证方式解决; (四)该事项符合公证机构受理范围。 2..公民获得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服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公民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司法鉴定费用; (二)该公民是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 (三)该事项确需进行司法鉴定; (四)该事项符合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条件和业务范围。 3.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城镇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农村常住居民按照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执行。

1.公证(鉴定)法律援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承诺书

4.申请的案件材料

3

154

法律援助(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类)

丽江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司发通〔2019〕97号)附件第10项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提供主体。《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

(一)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代理; (三)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申请法律援助。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
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承诺书

4.案件材料

3

155

律师调解

丽江市司法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143号)二、明确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要求;《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司发通〔2019〕97号)附件第15项服务项目:律师调解;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提供主体。

按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下列案件不适宜律师调解: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或者刑事犯罪的;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等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实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其他不适宜律师调解的案件。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

156

法律咨询服务

丽江市司法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四)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司发通〔2019〕97号)附件第4项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提供主体。

社会公众均可进行法律咨询,无受理条件。

1

157

房产(不动产)转移公证

丽江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1.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属证书

4.转移证明材料

3

158

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新取证)

丽江市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云审改办法〔2017〕9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审批权限范围为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省级考核合格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州(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州(市)级考核合格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序号:10职业资格名称:特种作业人员;实施部门(单位):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一、予以受理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不予以受理条件: (一)提交申办材料不齐全、无效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二)不符合上述予以受理的条件。

云南省特种作业人员取证申请表

5

159

保安员证核发

市公安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十九条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三)初中以上学历; (四)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 (五)没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参加保安员考试,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名,填报报名表(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政府网站上下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报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报名时留取考试申请人的指纹,采集数码照片,并现场告知领取准考证时间。

1.有效身份证件

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3.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1

160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市公安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

3.个人身份证明。

1

161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市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一般要求:无妨碍爆破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刑事处罚记录;无涉恐、吸毒等其他不适合从事爆破作业的情况。 特殊要求: 1、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 (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已参加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技术培训; (4)已经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组织的考核合格; 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70周岁; (2)申请初级/D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1年以上; (3)申请中级/C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硕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初级/D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3项D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4)申请高级/B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博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中级/C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3项C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5)申请高级/A的,应取得高级/B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5项B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6)已参加不少于240学时的安全技术培训; (7)已经省级公安机关组织的考核合格。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

1

162

普通护照首次申请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一)中国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即可凭身份证提出申请普通护照。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还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以下条件可申请补发普通护照 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 (四)具有以下条件可申请普通护照加注 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1.身份证
2.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6

163

普通护照换发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一)中国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即可凭身份证提出申请普通护照。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还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以下条件可申请补发普通护照 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 (四)具有以下条件可申请普通护照加注 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1.身份证
2.即将失效的护照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4.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6

164

普通护照补发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一)中国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即可凭身份证提出申请普通护照。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还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以下条件可申请补发普通护照 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 (四)具有以下条件可申请普通护照加注 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1.身份证

2.遗失被盗声明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4.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6

165

普通护照失效重新申请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一)中国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即可凭身份证提出申请普通护照。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还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以下条件可申请补发普通护照 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 (四)具有以下条件可申请普通护照加注 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1.身份证
2.原失效的原证件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4.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6

166

普通护照加注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一)中国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即可凭身份证提出申请普通护照。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还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以下条件可申请补发普通护照 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 (四)具有以下条件可申请普通护照加注 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1.身份证
2.需要加注的信息

3.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4.有效护照

5

167

前往港澳通行证首次申请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以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一)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家庭团聚的; (二)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且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三)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四)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 (五)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 (六)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第(四)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不具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第(五)项中“在内地无子女”,指不具有内地常住户口的子女。

1.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港澳居民身份证

4.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5.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6.符合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

6

168

前往港澳通行证换发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以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一)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家庭团聚的; (二)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且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三)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四)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 (五)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 (六)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第(四)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不具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第(五)项中“在内地无子女”,指不具有内地常住户口的子女。

1.大陆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2.前往港澳通行证

6

169

前往港澳通行证补发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以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一)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家庭团聚的; (二)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且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三)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四)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 (五)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 (六)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第(四)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不具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第(五)项中“在内地无子女”,指不具有内地常住户口的子女。

1.大陆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2.港澳通行证遗失声明

6

170

前往港澳通行证失效重新申请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以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一)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家庭团聚的; (二)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且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三)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四)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 (五)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 (六)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第(四)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不具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第(五)项中“在内地无子女”,指不具有内地常住户口的子女。

1.大陆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2.失效的前往港澳通行证

6

171

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申请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内地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二)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三)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四)个人旅游: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五)逗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六)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1.身份证
2.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6

172

往来港澳通行证换发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内地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二)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三)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四)个人旅游: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五)逗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六)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1.身份证
2.失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3.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4.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照片

6

173

往来港澳通行证补发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内地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二)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三)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四)个人旅游: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五)逗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六)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1.身份证
2.遗失被盗声明
3.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4.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照片

6

174

往来港澳通行证失效重新申请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内地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二)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三)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四)个人旅游: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五)逗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六)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1.身份证
2.失效证件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3.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4.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照片

6

175

往来港澳探亲签注签发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内地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二)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三)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四)个人旅游: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五)逗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六)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1.身份证
2.在港澳亲属关系证明
3.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4.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4

176

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签发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内地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二)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三)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四)个人旅游: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五)逗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六)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1.身份证
2. 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
3.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4.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5.赴港澳商务备案登记表

4

177

往来港澳团队旅游签注签发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内地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二)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三)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四)个人旅游: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五)逗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六)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1.大陆居民身份证
2.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4

178

往来港澳个人旅游签注签发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内地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二)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三)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四)个人旅游: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五)逗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六)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1.身份证
2.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4

179

往来港澳逗留签注签发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内地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二)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三)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四)个人旅游: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五)逗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六)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1.身份证
2.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3.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4.赴港培训逗留签注的材料
5.赴澳门随任材料
6.赴澳门就学材料
7.赴澳门就业材料

4

180

往来港澳其他签注签发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内地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二)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三)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四)个人旅游: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五)逗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六)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1.身份证
2.提供相应事由的证明材料
3.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4.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4

181

往来台湾通行证首次申请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 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二)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 (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 (五)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六)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 (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1.身份证
2.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4

182

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 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二)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 (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 (五)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六)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 (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1.身份证
2.即将到期的往来台湾通行证
3.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4.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4

183

往来台湾通行证补发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 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二)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 (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 (五)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六)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 (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1.身份证
2.遗失被盗声明
3.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4.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4

184

往来台湾通行证失效重新申请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 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二)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 (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 (五)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六)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 (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1.身份证
2.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4

185

赴台团队旅游签注签发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 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二)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 (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 (五)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六)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 (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1.身份证
2.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

2

186

赴台个人旅游签注签发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 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二)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 (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 (五)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六)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 (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1.身份证
2.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
3.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

187

赴台探亲签注签发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 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二)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 (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 (五)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六)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 (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1.大陆居民身份证
2.探亲事由的入台许可证
3.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4.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

2

188

赴台定居签注签发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 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二)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 (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 (五)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六)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 (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1.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 定居事由入台许可
4.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
5.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

189

赴台应邀签注签发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 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二)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 (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 (五)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六)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 (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1.身份证
2.赴台批件
3.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4.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

2

190

赴台商务签注签发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 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二)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 (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 (五)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六)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 (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1.身份证
2.赴台“立项批复”
3.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4.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

2

191

赴台学习签注签发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 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二)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 (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 (五)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六)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 (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1.身份证
2.录取通知书或者学籍证明
3.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4.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
5.赴台学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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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赴台乘务签注签发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 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二)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 (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 (五)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六)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 (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1.身份证
2.乘务服务证明
3.赴台批件
4.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5.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

2

193

赴台其他签注签发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 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二)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 (五)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六)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 (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1.身份证
2.赴台签注其它情形的材料
3.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4.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

2

194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换发)

市公安局

基本目录设定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权限划分依据、受理条件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印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台〔2015〕1865号)第四条;申请材料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收费依据:财政部印发《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第5条;《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第二条。

(一)五年期台胞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 (二)持一次台胞证申请换发五年期台胞证的(本规范第十五条规定情形除外); (三)持本式台胞证申请换发电子台胞证的; (四)持证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 (五)需要换发的其他情形。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2.白底2寸彩色照片
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

195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签发)

市公安局

基本目录设定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权限划分依据、受理条件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印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台〔2015〕1865号)第四条;申请材料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印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五条; 收费依据:财政部印发《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第5条;《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第二条。

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2.白底2寸彩色照片
3.台湾地区身份证
4.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

5

196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补发)

市公安局

基本目录设定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权限划分依据、受理条件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印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台〔2015〕1865号)第四条;申请材料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收费依据:财政部印发《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第5条;《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第二条。

台湾居民有台胞证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需要补发的其他情形的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2.白底2寸彩色照片
3.台湾地区身份证
4.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
5.本人书面说明

5

197

出入境通行证(港澳居民、国籍冲突、内地居民)签发

市公安局

基本目录设定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出〔2007〕2223号)第十六条;各级权限划分依据、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三条;申请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收费依据:《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用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价收费[2017]85号)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用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中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第二部分公安部门第一点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第二点出入境通行证收费标准,一次出入境有效由每证20元降为每证15元。

1.申请人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普通护照的。 2.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损毁或者失效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 3.内地居民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定居类进入许可申请赴香港定居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
2.白底2寸彩色照片

7

198

猎枪、麻醉注射枪持枪证件许可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第十一条。

1、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有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 2、猎民有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

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

1

199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第十条,第四十八条。

1、狩猎场经营者: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2、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有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经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3、经省人民政府划定的猎区的猎民:有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经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4、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划定的牧区的牧民:经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2.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文件
3.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
4.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文

1

200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销注册)

丽江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已经注册从业资格证,且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或者聘用协议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注册。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销注册登记表
2.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3.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解绑合同或者协议

1

201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丽江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且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有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或者聘用协议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从业资格注册。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
2.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3.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5

202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销注册)

丽江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正)第二十三条。

已经注册从业资格证,且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或者聘用协议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注册。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销注册登记表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3.平台与驾驶员签订的解绑合同或者协议

1

203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丽江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正)第六条,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且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有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或者聘用协议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从业资格注册。

1.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3.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5

204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延续注册)

丽江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正)第二十条。

已经注册从业资格证期满的,且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或者聘用协议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从业资格注册。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3.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

4.继续教育记录

5

205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延续注册)

丽江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正)第二十条。

已经注册从业资格证期满的,且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或者聘用协议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从业资格注册。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
2.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3.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4.继续教育记录

5

206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转籍(转入)

丽江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转籍申请表
2.移出地发证机关转出的从业资格档案资料
3.身份证
4.机动车驾驶证
5.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6.近期彩色免冠二寸照片

5

207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转籍(转出)

丽江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第9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转籍申请表
2.身份证
3.机动车驾驶证
4.从业资格证件

5

208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新办)

丽江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条。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②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③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4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1.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领表
2.身份证
3.机动车驾驶证
4.近期彩色免冠二寸照片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5

209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销)

丽江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从业资格证、注销登记表
2.身份证

1

210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证)

丽江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注销登记表
2.身份证
3.机动车驾驶证
4.三张2寸白底照片

1

211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新办)

丽江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②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③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④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5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1.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证
3.近期彩色免冠二寸照片
4.考试合格成绩单
5.身份证

5

212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变更)

丽江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信息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注销登记表
2.身份证
3.机动车驾驶证
4.从业资格证
5.三张2寸白底照片

1

213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证)

丽江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注销登记表
2.身份证
3.机动车驾驶证
4.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原件)
5.三张2寸白底照片

1

214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平台公司

丽江市交通运输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平台公司

1.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注册信息变更申请表
2.与原平台公司解除委托或协议材料

3.与新平台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4.车辆所有人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后车辆资料

5

215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新增)

丽江市交通运输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营运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县级城市人民政府的许可批复(经营权证);2.有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3.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1.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申请表
2.经营协议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

4.机动车行驶证
5.车辆照片
6.签注了车辆技术等级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7.营运车辆的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材料
8.营运车辆的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9.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10.机动车登记证书

5

216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更新)

丽江市交通运输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1.巡游出租汽车报废更新申请表
2.机动车购车发票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登记证书

8

217

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补证、换证)

丽江市交通运输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补证、换证)

1.出租汽车运输证补(换)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
3.登报作废材料

1

218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报废注销)

丽江市交通运输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注销登记表
2.道路运输证

1

219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注销)

丽江市交通运输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网约车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注销申请表
2.与平台公司签订的终止委托书或协议、合同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4.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非营运的车辆行车证
5.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非营运的车辆登记证

1

220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新办)

丽江市交通运输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县级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授予的经营许可;2.7座及以下乘用车;3.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4.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情况
5.机动车购置税发票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7.营运车辆的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5

221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丽江市交通运输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第八条,第十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第五条,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五)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五)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1.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委托书
3.营业执照
4.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力批准情况和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5.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6.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7.经营场所信息
8.申请人信用承诺书9.管理人员和岗位设置情况信息

5

222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补证、换证)

丽江市交通运输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第八条,第十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第五条,第八条。

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出租汽车经营者变更申请表

1

223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含信息变更)

丽江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正)第三条,第六条。

一、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二、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3.无暴力犯罪记录;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证
3.无暴力犯罪记录证明
4.身份证件
5.考试合格成绩单

5

224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销)

丽江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正)第三条,第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销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注销申请表
2.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3.身份证件
4.动车驾驶证

1

225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证

丽江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正)第三条,第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证、补证)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注销申请表
2.身份证
3.驾驶证
4.三张2寸白底照片

1

226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新办)

丽江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正)第三条,第六条。

一、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二、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3.无暴力犯罪记录;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2.机动车驾驶证
3.身份证
4.无暴力犯罪记录证明
5.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6.考试合格成绩单

5

227

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变更)

丽江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的通知》(交运规〔2019〕6号)第五条。

以下人员可以提出变更申请:1.道路运输单位旅客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危货货物运输、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车族汽车客运、汽车客运站和汽车货运站的独立法人单位的法人代表、领导人员、负责人;2.从事道路运输单位营运生产活动中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1.道路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两类人员合格证换发、补发、变更、注销登记表
2.身份证
3.原《云南省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4.劳动合同
5.任职文件
6.近期彩色免冠二寸照片

1

228

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新办)

丽江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的通知》(交运规〔2019〕6号)第五条。

1.道路运输单位旅客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危货货物运输、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车族汽车客运、汽车客运站和汽车货运站的独立法人单位的法人代表、领导人员、负责人;2.从事道路运输单位营运生产活动中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1.道路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两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申请表
2.身份证
3.技术职称和学历证明
4.劳动合同
5.任职文件
6.近期彩色免冠二寸照片
7.考试合格成绩单

5

229

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补证、换证)

丽江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的通知》(交运规〔2019〕6号)第五条。

以下人员可以提出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补发、换发)申请:1.道路运输单位旅客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危货货物运输、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车族汽车客运、汽车客运站和汽车货运站的独立法人单位的法人代表、领导人员、负责人;2.从事道路运输单位营运生产活动中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1.道路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两类人员合格证换发、补发、变更、注销登记表
2.身份证
3.劳动合同
4.任职文件
5.近期彩色免冠二寸照片

1

230

电费缴纳

丽江市供电局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二条用户应按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和交费方式交清电费,不得拖延或拒交电费。

所有用电用户

1

231

供电报装

丽江市供电局

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电客户提供《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

1

232

燃气开户(开户、变更、销户)

丽江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审议通过,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用气地点具备接气条件及符合国家燃气安全技术用气条件

1.用气申请表;
2.营业执照、产权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7

233

供水报装

丽江市水务集团

《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丽江市城区供水主管覆盖范围内所有用户。

居民:1.房产证或土地证;2.土地使用合法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非居民:1.房产证或土地证;2.土地、建筑规划许可证或批复;3.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

2

234

办理和年检公交IC卡(爱心卡)

丽江市公共汽车服务公司

丽交运〔2019〕127号文件

残障人员

1.身份证;
2.残疾证原件。(新办需本人办理)

1

235

办理、充值公交IC卡(学生卡)

丽江市公共汽车服务公司

丽交运〔2019〕127号文件

全日制中小学生

1.身份证或者户口册;
2.近期五分彩色照片。

1

236

办理、充值公交IC卡(老年卡)

丽江市公共汽车服务公司

丽交运〔2019〕127号文件

年满60周岁人员

1.身份证;

2.老年优待证。(新办需本人办理)

1

237

办理、充值公交IC卡(普通卡)

丽江市公共汽车服务公司

丽交运〔2019〕127号文件

所有有需求的人群

身份证

1

238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布有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及智慧柜员机有征信查询功能的银行网点

《云南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自助查询业务管理细则》(昆银办发〔2022〕108号)

自然人本人

身份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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