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农办:
现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丽江市民政局 中共丽江市委组织部
中共丽江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28号)和《云南省民政厅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中共云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云民发〔2023〕86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权责明晰、设立的工作机制精简高效、加挂的牌子简约明了、出具的证明依规便民,结合丽江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减轻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负担
(一)推行清单管理,明确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全面推行村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工作事务清单管理,建立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组织和其他村级经济社会组织工作事务清单。各县(区)要根据省级指导目录,细化完善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以及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可以公开的全面公开。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突发、紧急事件,清单外需要村级组织办理的工作事务,由各县(区)统一部署安排,全面实行准入制度。未经县(区)党委和政府同意,党政机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级组织承担。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
(二)健全分流机制,改进村级组织工作。以县(区)为单位建立健全村级事务统一管理、责权利相匹配的工作机制。充分考虑村级组织承接能力,下放村级组织承担或协助的事项,明确下放权限、经费来源,确保各项保障与工作任务相匹配。各县(区)要加强对村级组织工作事务的统筹,指导、支持和帮助村级组织规范履职,对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的事项,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对村民群众确有需要,但村级组织难以承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积极协调帮助解决;对交由村级组织代办的公共服务事项,协调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级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征求村级组织意见基础上,由县乡级政府依法购买服务。
(三)精简整合资源,完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一是精简村级组织参加的会议和填表报数。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参加的会议,一般以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不涉及村级组织工作事项的各种会议,不得要求村级组织派人参加。会议已开到村级,或者有关工作已通过印发文件、线上部署、电话通知等方式安排的,不再另行召开会议。各县(区)要整合各级各类要求村级组织填报的表格,每年年初统一交由乡镇(街道)安排村级组织按规定频次填报。未经县(区)党委和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探索以县(区)为单位推进村级数据资源建设,逐步实现村级组织工作数据综合采集、多方利用。二是完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村级组织的考核评价由各县(区)统一部署,乡镇党委组织实施,每年只组织1次综合考核,各职能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考核评比活动。强化结果导向,注重工作成效,充分听取村民群众意见建议,逐步提高群众满意度评价在村级组织年度考核中的权重。坚决杜绝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级组织任务,以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级组织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证村级组织实绩等问题。以县(区)为单位清理规范面向村级组织的同类型微信工作群和APP,避免重复设置。
二、精简村级工作机制和牌子
(四)严控党政群机构设立村级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由县(区)党委组织部门牵头,规范并整合党政群机构设立的各类村级工作机制。可由村级组织承担相应职责的,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交由村“两委”统筹负责,乡镇(街道)党委指导督促村“两委”科学设岗、合理定责。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级党委和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不得要求专人专岗。
(五)规范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办公场所。优化以村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布局。精简整合村级组织办公空间,全面实行集中办公,用于直接服务群众和开展活动的面积不得低于综合服务设施面积的60%。党群服务中心一般设在一楼便于村民群众办事活动的位置,村级组织能够承接的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全部在综合服务设施中提供,规范设置便民服务站(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原则上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整合利用村级服务阵地资源,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建设。以县(区)为单位推进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建立综合性服务团队或者设置综合性服务岗位,逐步推行“一窗受理、全科服务”。
(六)严格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范围。一是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大院门口或办公楼门厅外悬挂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4个标牌,设置村党群服务中心、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2个标识。内部标牌和标识由村级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在内部显著位置悬挂村级综合服务机构标牌,在综合服务大厅设置集合式服务功能指引标牌。功能室门头只悬挂1个标牌,其他服务功能和服务事项可在功能室门两侧或醒目位置设置简明标牌列明。宣传展板、海报等一律在宣传栏或村务公开栏张贴。村级组织获得的各类表彰奖励和创建成果采取室内集中展陈形式展示。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工作机构(机制)可自行结合实际确定挂牌。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对口挂牌。二是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标牌名称应采用批准设置文件规定的名称,不使用简称。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悬挂条牌,名称文字自上而下排列;其他牌子设置方牌或门牌,名称文字自左向右排列。党组织标牌为白底红字,其他为白底黑字,字体为标准宋体或美术宋体,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外,一般使用国家通用文字,不得使用繁体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牌子尺寸参照《云南省村级组织保留外部挂牌指导目录(试行)》标准执行。标牌保持简洁美观,不加修饰。以县(区)为单位,组织清理规范村级组织挂牌,在尊重村级组织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逐步替换、次第更新。
三、改进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七)依法依规明确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各县(区)要在《云南省村级组织保留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试行)》、《云南省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试行)》基础上,结合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等情形和工作实际全面梳理,逐级明确取消和保留的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实时更新。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以办事指南等形式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等同步公开,方便群众获取、查询、办理。
(八)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村级组织原则上应依法及时据实出具证明。未统一规范,但涉及村民群众工作、学习、生活等仍需出具证明的,村级组织可对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有关证明。出具证明涉及重大问题的,村级组织应详细调查核实,广泛听取村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讨论决定。出具证明存在法律风险的,村级组织应依托法律顾问等专业力量进行风险评估后决定。申请村级组织证明的个人或单位,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证明事项佐证材料等,并说明索要证明的原因、依据、用途。
(九)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依托云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强系统整合、资源整合,推动办事数据共享共用,鼓励党政群机构采取网上核验、主动调查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对无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依据的,法定证照、法定文书、合同凭证、部门核查、网络核验等可以证明的,采取书面告知方式可以解决的,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以及村级组织无能力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虚假承诺、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依法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纳入市信用信息平台。
四、压实工作责任推动落实
(十)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抓总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强化县(区)、乡镇(街道)两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加强督促指导,逐一规范针对村级组织的工作事项。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情况纳入县(区)、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有关党政群机构考核评价内容。
(十一)健全监管机制。各县(区)要严格对照中央和省市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要求,梳理和排查有关制度性文件及规定,及时修订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内容,为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提供制度保障。对无合法依据随意向村级组织摊派工作事务、擅自要求村级组织挂牌、出具不合理证明等增加村级组织负担的行为,由同级民政部门会同组织、司法、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等部门予以提醒或告知,拒不纠正的报告党委政府和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十二)抓好工作衔接。强化党政群机构与村级组织的沟通协作,有效衔接,确保村民群众办事创业方便。清理后村级组织不再承担的工作事务,党政群机构要创新服务群众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便民服务渠道,防止工作断档脱节。对保留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村级组织要加强与有关党政群机构的工作衔接,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健全规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县(区)民政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农办要强化牵头协调职能,抓好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的统筹指导、资源整合,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各县(区)工作进展情况,分别于2023年12月20日、2024年12月20日前报送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汇总后,按照程序报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
规范城市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相关工作参照执行。
附件1:云南省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指导目录(试行)
附件2:云南省村级组织协助服务事项指导目录(试行)
附件3:云南省村级组织保留外部挂牌指导目录(试行)
附件4:云南省村级组织保留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试行)
附件5:云南省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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