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党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
现将《丽江市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丽江市委宣传部丽江市应急管理局
丽江市广播电视局丽江市气象局
2023年9月11日
丽江市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应急广播管理,提高应急广播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意见》《云南省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丽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广播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应急广播是指利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信息传送渠道,能够面向公众或特定区域、特定人群发布应急信息的传送播出系统。
按照“平时服务、战时应急、平战结合”的要求,坚持“应急优先、上级优先”原则,在未播出应急信息的情况下,应急广播系统应当用于播出符合有关规定的日常宣传和政务服务信息等公共服务。
第三条市、县(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地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规划,负责本级应急广播建设、运行和管理,建立本地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和效果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应急广播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终端;负责推进应急广播平台与有关行业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接,完善应急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畅通信息发布渠道,及时播出有关应急信息;在本级宣传部门的指导下,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应急广播日常宣传管理措施,统筹和指导本辖区应急广播内容建设和日常宣传,并监督管理播出情况。
市、县(区)应急管理行政部门负责配合市、县(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好应急广播和应急通信系统信息共享对接工作,负责推动应急广播在应急管理领域的应用。
市、县(区)气象部门负责推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应急广播系统对接,参与建立应急信息发布机制,规范信息內容和形式,做好信息管理。
市、县(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行政村(社区)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应急广播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急广播坚持服务政策宣传、服务应急管理、服务社会治理、服务基层群众的宗旨,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上下贯通、综合覆盖、安全可靠、因地制宜、精准高效的原则,提高应急广播服务效能。
第五条应急广播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地方实施标准,建立健全长效系统建设和运行保障机制,有效发挥应急广播“最后一公里”传播优势,提升应急广播发布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推动构建现代化的应急广播公共服务体系,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应急广播公共服务。
第六条严格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应急广播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侵犯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以及与该设施用途不相适应的活动。
第二章 播出管理
第七条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包括应急信息和日常信息。
应急信息主要指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发布的应急信息,包括:事故灾害风险预警预报、地震预警、气象预警预报、突发事件、防灾减灾救灾、人员转移安置、消防风险预警等应急信息。应急信息类别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级,红色为最高级,依次递减。
日常信息主要包括: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的节目;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策信息、社会公告等;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旅游景区、企业园区等基层管理部门或基层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发布的所辖区域的社会治理信息;经市、县(区)党委宣传部或市、县(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安排的日常宣传内容和专项宣传内容;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应向公众发布的其他信息;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和应急科普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水旱灾害宣传,地震、气象宣传,森林草原防火、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宣传,公共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宣传,公共卫生安全、健康教育和防病治病知识普及宣传,食品安全宣传,普法宣传,“三农”政策宣传,惠农惠民政策宣传及村务党务公开信息,路况信息、高速公路服务信息,文化和旅游信息等有关行业日常宣传宣传信息。
第八条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按照信息类别、发布层级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类别、内容和发布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确定;应急信息按照应急信息、日常信息的优先顺序播出信息,信息分类相同的,优先播出上级下发的信息。
第九条应急广播信息播出的责任,按照“谁播出、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分级承担。市、县(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应急广播管理机构,分级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应急广播的播出情况,对本级应急信息调度控制、传输、覆盖负责;负责指导监督并协调组织实施,并负责审查应急广播内容建设及日常宣传监管。应急信息的播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负责审核。市、县(区)融媒体中心负责本级应急广播日常信息发布,并对应急广播内容建设及日常宣传负主体责任,须严格执行节目的三审制和重播重审制。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通过应急广播播出信息的,须对播出的信息负责,并做好信息播出审批材料存档。
市、县(区)应急管理、气象、地震、公安、森林草原、乡村振兴、卫生健康、司法等部门应结合单位公共服务宣传工作实际,加强与市、县(区)融媒体中心日常宣传业务的合作,充分发挥应急广播系统的信息宣传优势,不断扩大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在市、县(区)党委宣传部统一领导下,应急广播应纳入本级融媒体中心统筹运用,系统资源共享,信息内容互通,把主流舆论融入日常信息服务和应急服务中,及时播发应急信息,积极开展应急宣传引导,加强应急科普知识宣传,按有关规定突出创新理论宣传、做好重大会议宣传、做好重要直播转播、开展主题主线宣传、做好形势政策和普法宣传,结合实际积极拓展信息服务。
市、县广播电视发射台应保障丽江应急广播频率(FM97.7)的连接畅通。市融媒体中心应保障丽江市应急广播频率(FM97.7)及时发布应急信息的需要,同时优化广播节目栏目设置,积极开展应急广播信息服务,并在新媒体平台应急广播栏目主动发布应急信息。
第十条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使用文明用语、通俗易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积极营造文明健康的社会风尚。少数民族地区可结合实际,提供民族语言广播服务。对违法违规或违反有关管理制度的应追究其责任。应急广播禁止播出以下内容: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商业广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应急广播系统由市、县(区)应急广播平台,乡镇级、行政村级前端,大喇叭(音柱)终端等组成。平台包括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传输覆盖网、快速传送通道、应急广播终端、效果监测评估系统、机动应急广播系统等功能模块组成。各功能模块须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明确的标准规范进行建设和运维。
市、县(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需求,建设机动应急广播系统。
第十二条应急广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相关管理规定。使用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等,提高设备运行的可靠性。针对应急广播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各级应急广播平台应当预留接口,满足广播电视监管机构的监测监管需求及相关信息系统对接。
第十三条应急广播系统应当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安全保障体系,确保播出安全、网络安全、设施安全、信息安全。按规定要求做好系统功能评估、网络安全二级等保测评。采取录音、录像或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播出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当保存1年以上。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市、县(区)融媒体中心应为县(区)应急广播平台管理机构,并配备满足应急广播管理需要的人员,由乡(镇、街道)党委宣传委员、行政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牵头负责管理本地应急广播,要统筹结合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队伍、基层广播员队伍、应急管理信息员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等,推动建立应急广播运行维护队伍。市、县(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统筹做好各级应急广播平台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建立并及时更新完善本辖区内应急广播管理、使用、运维等人员名单库,要加强相关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第十五条市、县(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成立本级应急广播指挥机构,明确职责和人员组成,建立完善应急广播指挥调度机制。做好应急广播应急保障物资储备和紧急调配工作,及时补充和更新应急广播设备,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广播演练,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市、县(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级辖区应急广播管理制度,细化技术维护、运行管理、例行检修、应急演练、日常宣传、统计报送等制度。县(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制定的本级应急广播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报至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并张贴于应急广播系统就近显著位置。应急广播平台、各类设备及制度展板等应尽量张贴云南应急广播标识。
第十七条县(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基层广电公共服务网络标准化建设和运行,确定本级应急广播的运行维护机构,并签订合同或协议,划分工作板块、明确责任边界,落实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机制,合理配备专(兼)人员,保证应急广播正常运行。
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机构应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例行检修、应急演练等制度,严格按照应急广播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维护,对信息制播、传输分发、人员管理、账号密钥等安全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定期检修应急广播设施设备,定期开展信息播发、网络安全等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市、县(区)党委宣传部应将应急广播管理纳入本级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市、县(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将应急广播管理纳入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将应急广播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强化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有效。各县(区)应充分利用云南省基层广电公共服务运维信息化系统,做好应急广播平台、前端和主动发布终端的故障报修和日常巡检,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应急广播前端在线率100%,自然村主动发布终端在线率90%以上,为开展绩效评价提供数据支撑,切实保障应急广播优质通、长期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滇公网安备53070202001013号 滇ICP备1800431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