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认真落实县(区)党委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的部门必须落实“一岗双责”的总体要求全面加强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责任部门”的13项条款予以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已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一、四项条款监督管理部门职能职责
监督管理部门中涉及多个部门的,排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配合监督管理。以下条款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一)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监督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二)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监督管理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餐饮油烟治理工作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传承和发扬地方饮食文化传统,科学规划和组织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美食街区,美食街区应当根据管理要求建设油烟、污水、垃圾等配套设施。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油烟治理设施使用效果进行监督性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工作组,建立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日常巡查制度,指导属地生态环境保护检查人员开展巡查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双告知职责,在受理证、照申请阶段,向经营范围中涉及餐饮服务项目的申请人发放《告知书》,宣传引导餐饮服务单位按照治理要求自行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并将餐饮油烟治理情况纳入餐饮单位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禁止发放相关证、照。但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甜品、炖品、糕点、包点、冷热饮品、凉茶、食品复热等餐饮服务项目除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开展干湿垃圾分类;负责占道经营,夜市、露天烧烤食品行为(含油烟治理)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有关占道经营扰民投诉;将餐饮经营户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纳入日常巡查检查,依法行使有关餐饮单位影响市容与环境卫生行政处罚权。在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或商住综合楼时,督促、引导开发商、设计单位、业主等对餐饮经营场所专用烟道进行规划设计,合理安排、预留油烟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
(三)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中:露天焚烧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由市农业农村局监督管理。
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安局
(四)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管理现状,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
(二)各县(区)建成区范围内相关事项原则上交由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监督管理并实行综合执法,原执法权属业务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丽江古城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由古城保护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三)请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管理,依法行使下述条款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采取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投诉事项分流转办机制沿用《丽江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台高效对接联动工作方案》有关条款。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