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丽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6年6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丽江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26年6月25日丽江市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调研丽江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政治机关、落实机关、服务机关、清廉机关建设,全面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丽江实践新篇章而团结奋斗。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始终在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和其他参与市政府分工的市领导,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和其他参与市政府分工的市领导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市政府进行政务活动,处理与其他州市之间的事务。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副秘书长按照分工,协助副市长和其他参与市政府分工的市领导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市长离丽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锚定“3815”战略发展目标,大力发展资源经济、口岸经济、园区经济,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奋发进取、真抓实干,着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深入推进世界文化旅游名城、绿色能源与绿色制造融合发展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大香格里拉开放发展新高地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推进丽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部署要求,以及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八条坚持党的领导。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有号令、党中央有部署、省委有要求、市委有安排,政府必落实。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九条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条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检查“综合查一次”,强化执法监督,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深化府院、府检联动,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十一条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严格执行《丽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集体讨论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审查的,不得提交会议集体讨论。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决策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第十二条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打造“丽江效率”“丽江服务”“丽江诚信”营商环境新品牌,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三条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做到交往只讲公义、办事不徇私情,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及时回应办理市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答复。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重视信访工作,坚持必阅、必批、必管、必复群众信访事项,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重要信访案件,牵头解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群众反映强烈的共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其他参与市政府分工的市领导、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草案;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区)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其他参与市政府分工的市领导、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议案;
(三)审议市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经济社会政策、财政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五)研究确定向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八)通报由市政府主办、承办、协办,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会议、活动等筹备情况;
(九)研究大额资金支出:未纳入市级财政年初预算需追加,且资金数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未明确分配到具体项目或县(区),市级有权限进行二次分配(包括按资金管理规定或其他因素分配),且分配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市本级财力预留未明确分配到具体项目或县(区),且单项支出资金数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
(十)研究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事项,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前专题研究,重要事项应提前向市长专题报告。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其他参与市政府分工的市领导、秘书长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原则上须于会前2日报市长审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1日送达与会人员。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由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和其他参与市政府分工的市领导逐级审签后,呈报市长审定。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凡属副市长和其他参与市政府分工的市领导、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未经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合法性审查的事项,不得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除特殊情况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得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市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其分管联系部门、单位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确需上会研究的须向会议提交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书面意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会的,其所在部门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市长主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市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市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紧急事项;讨论研究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提请解决的事项;讨论重要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安排重要工作;讨论决定未纳入市级财政年初预算,且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资金安排。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其他参与市政府分工的市领导、秘书长或受市人民政府领导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主持或委托召开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市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落实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工作以及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市长审定。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由市政府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批。参会人员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换,所发表意见应代表本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开解决问题的会,做到会而有议、议而有决、决而有行、行而有果。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地各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原则上应提前7日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把关后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核,并报市长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会议,未经批准,不得要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之外的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确需参加的,要提前报市长批准。
全市性会议提倡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县(区)及以下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与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市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统筹起来,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市长确定,坚持学习导向、结合导向、力行导向、落实导向,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学习的“第一议题”,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组织学习,增强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努力成为做好工作的行家里手。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凡不符合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既要实事求是反映问题,也要认真负责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除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应依照市委有关规定,先报市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县(区)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征求意见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三十条对各地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明确办理意见。涉及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应牵头加强协调。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或签署姓名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须明确签署意见,即“同意”“不同意”或提出具体意见;报领导审签时一律用“请XX同志审示或阅示”。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市长和其他参与市政府分工的市领导根据职责权限签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涉及重大发展规划、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经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其他参与市政府分工的市领导、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性公文,按程序报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其他参与市政府分工的市领导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长、其他参与市政府分工的市领导、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报市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核。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各部门不得向县(区)人民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县(区)人民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民政府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坚持“有用、管用、可用”,加强发文统筹,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少发文、发短文,没有配套要求的一般不制发配套文件。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要求制定配套文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制定配套文件;没有明确时限的,在3个月内制定出台,特殊情况可在半年内制定出台。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县(区)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各部门一般不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简报,重要工作按照一事一报原则报送专报,专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公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市委实施办法。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区)、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各类会议和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市人民政府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和合影。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各种公务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三十六条市人民政府领导不得将报告、讲话等工作性文稿整理汇编署名公开出版。除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个人发表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以及公开出版的著作,按要求报批。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领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坚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第三十八条严格控制一般性公费出国出访。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出国出访,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市人民政府领导外事活动安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公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规定执行。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照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
第八章 请示报告
第四十条请示报告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要求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涉及以下事项应向市人民政府请示:
(一)重大改革措施、重要机构改革、成立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等。
(二)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与调整。
(三)财政年度预算、决算编制、预算调整情况;财政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国有资产及国有土地处置方案;重大国有资产监管与收益支出等。
(四)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市政府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五)拟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会议,拟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名义举办的各类论坛、创建示范活动、展会活动、公祭类节庆活动、纪念庆祝活动等,拟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的有关会议活动。
(六)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和省委、省政府规定需要请示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涉及以下事项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文件精神,领导重要讲话精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按要求及时做好阶段性、专题性、综合性报告。
(二)市人民政府领导确定并交办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三)省级及以上部门(单位)来丽调研、督查、检查客情,市外副厅级以上领导以及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来丽开展公务性活动的客情,国内外重要媒体到我市从事新闻采访活动,重要外事活动等。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情况。
(五)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收到上级下发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六)各类紧急突发事件。
第四十二条严格执行《中共丽江市委办公室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工作的通知》(丽办通〔2021〕55号)要求。市长外出,按规定向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报备;市人民政府领导、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以及离岗休假、因事、因病等情况离开丽江市需按规定报备;市人民政府领导到县(区)调研、下乡或离开主城区,1天及以上须报告市长同意。
第九章 工作落实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市人民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市政府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做好决策服务、协调推进等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第四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强化政务督查结果分析运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十六条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督查机制,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建立督查督办台账,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有反馈,不断增强政务督查工作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严肃性。
第四十七条政务督查工作重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交办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三)丽江市《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议定事项;
(四)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批示和交办的重要工作;
(五)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社会关注热点问题。
第十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四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市人民政府领导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服从市委领导,严格执行各项决定,不得有任何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正风肃纪反腐相贯通,坚持不懈纠“四风”、树新风,坚决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配备、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规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严格控制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聚焦工程项目、采购和招投标、国资国企、公共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提升治理综合效能。
第五十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把为民造福作为最大政绩,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杜绝“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政绩工程”。市人民政府领导要带头把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落实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全过程各领域,多做打基础、利长远、惠民生的实事,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第五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改进工作作风,深化作风革命、效能革命,全面落实省委提出的“10个提升”“十种鲜明导向”,坚持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十个全力干好、十个坚决不干”,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作风,深入开展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认真落实主动想、扎实干、看效果抓工作“三部曲”,做到任务一布置马上抓落实、工作一部署马上去推动、工作一完成马上就反馈,推动抓落实形成完整的工作闭环。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坚决反对推诿、拖延、失职、渎职。坚持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五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以“四不两直”、随机调研、一线蹲点、“解剖麻雀”等方式,突出问题导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企业、深入项目一线,多到困难多、矛盾突出的地方开展调研,找到破解难题、推动工作的办法和途径。市人民政府领导要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试行)》。市人民政府实行24小时值班和大轮班制度,年初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制定年度值班计划。带班领导应按规定带班;值班同志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及时高效处理日常值班事务、紧急事项,确保上下协调、左右联动、联络畅通。
第五十四条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等适用本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11月16日印发的《丽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丽政发〔2023〕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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