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2023年12月1日颁布施行的《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要求和《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的决定》,《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已不再适应新形势下的泸沽湖保护管理需要。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本决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丽江市泸沽湖管理局、宁蒗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加强对泸沽湖的保护与治理,并做好本决定的解读工作。
丽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3日
丽江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