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7日市政协一届三次常委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人民政协是我国人民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政协组织在我国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团结各族各界群众,在推进国家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的活动中人民政协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了充分体现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职能作用,加强全市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协章程,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第二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主要任务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集思广益,促进党政领导机关重大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监督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协助并推动全市各级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各方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加强共产党领导的各党派的团结合作,共同维护安定团结;贯彻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第三条 政治协商是对我市的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国家领导机关的大政方针、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措施;关系全市的重大方针政策和人民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经济、政治、文化体制改革的重大改革方案;加强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决策;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和财政预决算报告;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重要建设开发项目;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地方性的重要行政法规;市内县、乡行政区划的变更;中共丽江市委提出的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人人选及市人大任免和选举的干部;祖国统一,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交往的重要问题;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统一战线的其它重要问题等。
政治协商的基本形式有:市政协召开的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各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与党政机关的协商会、座谈会以及列席市人大、市政府的有关会议。
按照“协商于决策之前,监督于实施之中”的原则,并使政府有充分时间听取和研究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政协全会要先于人代会召开。
第四条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国家宪法与法律实施情况;市委、市政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情况;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政勤政、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执法机关的执法情况;政府机关的依法行政情况;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提案;委员视察、调查、检查、委员提案、举报及其他形式提出的意见和批评;政协对市委、市政府有部门开展民主评议;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提交协商监督的问题作出说明,听取意见;政协向党委和政府推荐观察员、监督员、监察员等。
第五条 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人才荟萃、联系面广的优势,积极组织参政议政。参政议政的内容与形式除第三、四条规定的以外,还包括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的问题,组织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意见;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出力。
第六条 市政协主席会议根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党政有关部门的提议,安排协商活动并决定协商的议题、形式和参加人员范围。
市政协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建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党政有关部门将问题提交政协协商。
第七条 市政协进行协商或就某方面的问题研讨时,可视情况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及党政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第八条 协商的议题、协商时间确定后,市政协的有关部门至少提前一周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材料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事先作好准备,使协商的议题收到成效。
第九条 政协委员合法的民主权益应受到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提出批评或反对意见的政协委员进行排斥打击。公安机关如果对各级政协委员采取法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报告市(县)政协及市(县)委统战部门。
第十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及其他形式的协商会议和重要活动,新闻单位应作报道。
第十一条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主席会和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委员参加专题座谈、专题调查等经常性活动,灵活多样地开展与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对口协商或重要问题的讨论。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凡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通过的,由市政协向市委、市政府提出。
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按提案办理程序和要求送达有关部门。对人民政协提出的建议案、提案,有关部门应认真负责地研究处理,并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回复。
对参加本会的单位或委员的提案和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对待,及时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建议案或提案的回复,委员如有异议,可再次提出。
第十四条 市政协常委会议可根据会议有关议题,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列席会议听取委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根据《政协章程》和中央的有关规定,不是市委常委的党员政协主席或党组书记列席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召开的常务会议,应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列席;市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或有关会议,应邀请政协的对口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市委、市政府召开的专题会议或重要会议,应邀请与会议内容相关的市政协分管领导和专委会负责人参加。
第十六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作用,要通过各种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情况;党外委员所在单位应根据中共中央的有关规定,让委员阅读到党内有关文件;市委、市政府及市直各部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应发送市政协有关机构。市政协委员要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经济、科技文化知识,并结合工作实际,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水平;要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的群众,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事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丽江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政协丽江市委员会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政协工作 三项职能 规定
报:省政协
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发:各县(区)政协、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
丽江市政协办公室 2003年12月2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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