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南省丽江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丽江市政协    发表日期:2004-12-03    浏览数:



200368日政协丽江市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完善和建立健全政协丽江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实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牢记“两个务必”,坚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的作风,切实履行好“三项职能”。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一、总则


(一)政协丽江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持政协丽江市委员会会务工作。


(二)常委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全面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三)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议,为常委会履行职责的主要活动形式。


(四)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协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或决议。


二、职权


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集并主持政协丽江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


(二)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等重要活动,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贯彻实施全国政协所作的全国性决定和云南省政协所作的全省性决议,以及政协丽江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


(三)审议通过向中共丽江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四)联系和指导区、县政协工作。


(五)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及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出下届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


(六)决定政协丽江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组成人员,任免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七)审查政协丽江市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和提案等。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任免政协丽江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九)讨论决定常委会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会议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


1、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2、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3、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作出决定或决议时,必须有应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4、会议日期、议程由主席会议决定,并于会前十五天发出通知。


5、会议的任务:


1)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听取中共丽江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关于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重要决策以及处理地方重要事务、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的报告、通报、说明,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3)审查重要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和重要提案等。


4)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听取工作报告。


6、专门委员会中不是常委的主任、副主任、副秘书长和办公室的主要负责人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可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主席会议


1、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2、会议的议程由主席提出或由秘书长和秘书长会议提出报主席决定。


3、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4、会议的任务:


1)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的会务工作。


2)协商讨论中共丽江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和统一战线方面的重要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查以市政协名义向中共丽江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报告及建议案。


4)决定委员视察、调查、参观考察等重要活动。


5)决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日期、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6)审议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听取工作报告。


7)审议需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5、本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和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主席会议。


(三)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


1、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不定期举行。


2、座谈会的日期、议程由主席或分工的副主席提出,也可由秘书长或秘书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的建议提出,报请主席或有关副主席决定。


3、座谈会由主席或有关副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其他副主席主持。


4、座谈会的任务:


1)就某项专门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报告,并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2)听取重要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提案报告,以及专项论证报告等,并进行讨论座谈,提出补充意见和建议。


5、根据议题需要,邀请有关的常务委员、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办公室负责人参加。


(四)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需请中共丽江市委、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领导作报告和说明问题时,应提前向市委或市政府提出报告题目和报告人的建议。


(五)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都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广开言路,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和建议。需要会议作出决定的会务工作,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六)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办法。在全体会议上可由小组推举代表发言,也可由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推举代表发言,也可由个人或几个人联合发言。


(七)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均应作记录。会议简报应送中共丽江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领导和常务委员以及有关部门。主席会议纪要经秘书长签发后,印发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四、文件审批


(一)凡属市政协全局性的文件,由主席审批或经主席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已经确定的方针、原则范围内的问题,按分工由副主席、秘书长负责处理。


(二)以市政协名义发出的文件,由主席、主管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涉及其他副主席分管的工作,须经分管副主席审阅后再签发。


(三)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通过的向中共丽江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由秘书长签发。转送有关部门的视察和专题调查报告,由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签发。


五、本工作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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