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丽江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
来源:丽江市政协    发表日期:2004-12-03    浏览数:


20036 8日政协丽江市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四十九条和《政协云南省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实际,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经政协丽江市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置七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文史和联络委员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切实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政协《章程》、云南省政协《规定》和《政协丽江市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要求,以及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分别组织实施。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就事关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视察,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政治、物质、精神文明建设;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统一战线各方面力量的大团结,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专职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主席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小组开展有关活动。


第九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专门委员会应采取适当方式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邀请驻丽的全国政协委员和省政协委员以及有关方面人士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活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各种活动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需要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重大问题要提请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定。专门委员会的会务工作由主任、副主任办公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的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以专门委员会形成的书面材料,原则上须经专门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定并签发。制发的文件必须经分管副主席审定。需以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由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可由各专门委员会通过后,提请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通过,以市政协常委会或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五条  以各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均由市政协办公室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每年政协丽江市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向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或市政协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与中共丽江市委、丽江市人大常委会和丽江市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加强与县(区)政协的工作联系和指导。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会议。每次会议都要作好会议记录。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丽江市委员会机关的组成部分,在行政上受秘书长的领导。


第二十条  政协丽江市委员会机关要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通则经政协丽江市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参照本通则制定各自的工作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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