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党风廉政制度
来源:丽江市政协    发表日期:2004-12-03    浏览数:



 

(一)市政协主席为政协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二)市政协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三)党员干部要在政治上、思想上、行政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四)认真学习党纪党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守纪意识,自觉遵守党纪国法。


(五)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的“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五不准”、“五要五不要”,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行为准则。


(六)认真落实《中共丽江市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各项责任,做到有组织领导,有安排部署,有检查落实,有年中、年终总结。


(七)认真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自觉遵守中纪委制定的党政机关县(处)以上干部廉洁自律的新、老“五条规定”。


(八)坚持“八个坚持、八个反对”。不随意更新车辆和违反规定购买超标车;不向其它部门和企业乱集资、乱摊派;不得借外出学习、开会、疗养和探亲等机会绕道旅游;不准公车私用;不利用本人和家属的婚丧嫁娶、工作调动、过生日、乔迁新居、离退休等机会大操大办;杜绝用公款吃喝、娱乐。


(九)认真过好县(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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