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规范资源开发程序若干规定
来源:丽江之窗
发表日期:200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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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
第 7 号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规范资源开发程序若干规定》已经2005年8月26日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 长 沙万祥
二○○五年十月八日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规范资源开发程序若干规定
为科学合理地规划和开发我县各种资源,制止、取缔违法开发,维护正常的开发秩序,加快五大支柱产业培植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中的资源主要指国土资源、矿产资源、水能资源和旅游资源,以及其它应由县人民政府管理的资源。
二、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土地资源及矿产资源行使监督管理权,凡属我县境内的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必须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报批,方可按开发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三、水能资源和旅游资源及其它依法由县人民政府管理的资源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审批,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四、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各乡镇、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县直各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与县内外投资者洽谈有关资源开发事宜和签订合作协议,不得给投资者任何承诺;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欢迎县内外投资者参与我县资源开发,但须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开发审批手续。任何投资者不得以非法目的,违反法律法规私下向乡、村、组及群众承诺任何条件或以承诺优惠条件以及钱财诱使等形式煽动、串联、操纵群众胁迫政府,敲诈勒索,扰乱公共秩序,侵犯国家利益、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利,违者,依法从严打击、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参与上述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从严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私下与乡、村、组及村民签定的合作协议,一律依法无效或解除。
六、外来投资者开发县内资源,由县人民政府招商局统一受理、洽谈,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和签订合作协议(合同)。投资者持合作协议依法办理各种手续。
七、本县投资者,按分类归口分别由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旅游局等行政主管机关受理、审查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八、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合作协议或书面批复为准)并依法办理各种手续的资源开发项目,投资者开工进场后,所在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及县直各相关部门必须尽职尽责,积极主动地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严禁吃拿卡要,推诿扯皮,不得无故上交矛盾纠纷。
九、原未经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直接向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申请受理、审批、登记的项目(如矿产资源勘探项目),但未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约定的时限投资开发的,由国土资源、水务、旅游等职能部门于本规定执行之日起3个月内负责查处。
十、各执法单位,在处理资源开发各种纠纷及相关案件时,本规定应作为调处纠纷的依据。
十一、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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