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育的决定
来源:丽江之窗
发表日期:200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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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坪县人民政府文件
华政发〔2006〕1号
华坪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育的
决 定
义务教育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少年所实施的一定程度和范围的统一国民教育,是凝聚民族精神、提高民族素质、强化综合国力的基础。我县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来,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的法规政策,不断推动和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义务教育法》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县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免费(免教科书费、免杂费)教育,现决定如下:
一、从2006年春季学期起,全县小学、初中学生(限于本县籍户口)不再收取杂费和国家规定的教科书(使用黑白版)费,教科书书费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按标准核拨,由县教育局征订发放。
二、对全县小学、初中学校的住校生(仅限本县籍户口)补助生活费,其中丁王民族小学、县民中的少数民族寄宿生每生每月补助30元,其余中小学校住校生每生每月补助15元。
三、从2006年起初中阶段公用经费按100元/生•年核定,小学阶段公用经费按70元/生•年核定,并纳入县财政预算,使全县中小学办学条件逐年得到改善。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生均公用经费。
四、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巩固和提高“两基”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每个学生必须接受义务教育,任何乡镇均不得有学生辍学现象发生。
五、县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义务教育法》努力提高办学质量,抓好教育教学工作。
二00六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 中小学生△ 费用 免收 决定
抄报:市政府。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华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月19日印(共120份)
打印:何万桃 校对:王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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