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丽江之窗
发表日期:200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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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坪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5号
《华坪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华坪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调控煤炭市场价格的能力,促进我县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合理配置煤炭资源,调节煤炭市场供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煤炭价格,防止煤炭市场价格突发性波动,稳定煤炭市场,依法征集的煤炭价格调节专项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
第四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统一征集、使用、管理。
县媒炭管理局负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具体征收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基金的征集、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均应按煤炭销售量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按煤炭品种分类确定,其中:综合煤(含原煤、煤歼石、混煤、中煤、电煤、洗精煤)每吨20元,焦煤每吨30元。
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适时调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
第六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监制(印)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并由县煤炭管理局负责按规定的期限解缴。其会计帐核算,按照国家颁布的会计制度执行。
第七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平抑市场煤炭价格;
<二>用于煤炭及非煤产业后续发展;
<三>用于矿区地质灾害治理和煤矿安全生产补欠;
<四>用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日常征管工作支出;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八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煤管局根据煤炭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趋势及煤炭等相关产业发展情况,确定煤炭价格调控目标和任务,制定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应保持一定规模的储备。当煤炭价格出现突发性波动时,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煤炭管理局提出应急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基金储备调控煤炭价格,稳定煤炭市场。
第九条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所申请的项目和用途必须符合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预算规定的使用范围,并提供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概算等相关资料,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当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报送使用情况报告和结算报告。
第十一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煤管局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应收尽收,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改变基金使用的规定项目和用途,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使用基金资格,停止拨款,收回资金。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征收、管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基金,造成基金损失,由县监察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煤炭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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